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言法语的规范化(性)

  

  综上三端,不仅说明汉语法律表意系统尚有待进一步自我规范,从而获得应有的精确性与表现能力,而且,它提出了如何将经由翻译而获得的这一套现代汉语“法言法语”真正“汉语化”,从而获秉“汉语性”的要求。换言之,通过学人努力和制度运作,特别是经年累月的法律实践,彻底实现它们的本土化,使之完全融入汉语表意世界,从而构成真正的汉语文明的法律表意体系,既是凡此“法言法语”自我正当化的知识作业,也是当下中国全体法律人的共同道德责任。另一方面,从本土的法律实践中提炼、抽象出约定俗成的语汇,以对应和陈述中国生活世界中固有的与新近出现的种种事实,表征其特殊属性,揭示其原创内核,同样是一种丰富和发展汉语法律表意系统的应有作业。如此“双管齐下”,才能使汉语文明的法律语汇逐步丰富、发育滋长而日益臻达成熟。


  

  这里必须说明,笔者上述言论,围绕着汉语世界法言法语的精确性和规范化,致意再三,但是,读者诸君切莫因此而产生误解,以为法律语言绝对不能容忍“模糊性”,或者一定程度上的非精确性。事实上,恰恰相反,有时候法律实践着意运用模糊性来调处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紧张。检讨汉语法意的规范化与精确性,对于它们进行总结性描述和重构性审视,不能无视法言法语的这一属性。应该承认,在很多情况下,甚至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尤其是在普通法世界中,对于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有意识运用,同样是法律智慧的体现,或者体现了一种更高的法律智慧。[10]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一句是:“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据说当初宪草拟订之际,曾有人提出方案,大意是力争“精确表述”,行文以中国具有“三千五百年”悠久文明史为宜。也有人说,应该写上“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此处的“三千五百年”与“五千年”,虽然信誓旦旦,言之凿凿,但大家都知道,也是一个约数,意味着三千多年或者五千来年吧。几年前,官方主导和资助的“夏商周断代工程”,据说经过审慎研究,将中国的文明史再往前推。倘若属实,这便有意思了。当初立宪之际,如果已然标明是“三千五百年”或者“五千年”,而此刻历史学家们却指认“六千年”甚或“八千年”,那么,此为“科学结论”,具有真理性,虽宪法亦不得违忤。否则,置此情形下,要么修宪,要么认定“科学结论”违宪。由此可以看出,当初以“悠久”一词笼而统之,得为明智。的确,悠久就悠久吧!一千年固然悠久,一万年更悠久,就算美利坚两百年,比诸东帝汶,也还算悠久了。所以,以“悠久”这一模糊表述指陈历史脉络,表达文化自豪,叙说文明认同,堪称法律智慧。实际上,当今中国的立法实践中,常常挂在嘴边上的一句话就是:此时此刻,此项立法或者彼项规定,“宜粗不宜细”,云云。粗者,大框架先搭起来,模糊一点,让实践有个凭藉,随着时间的推移,再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吧!可能当今中国的许多立法均循此理路而来,存在着许多“概括性条款”,所以才会有那么多的问题。其智和愚,其利与弊,均在于此,时代使然,一言难尽。


  

  不宁唯是。如果看一看普通法世界,我们同样可以发现,其“模糊性”表述亦且甚众。包括哈特与哈贝马斯在内的一干人马都曾列举过的一个例子是:公园门口,告示赫然,宣谕“禁止车辆入内”。问题来了,此处所谓“车辆”所指为何?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抑或二者兼括?如为机动车,那么,是否包括火车?如仅指非机动车,那么,自行车、玩具车是否得列其中?送报、送奶的车辆呢?等等。如此发问,虽非完全不着边,但却未曾理会立法者的心意。就是说,大千世界,纷纭复杂,那两个、三个或者四个、五个轱辘的可移动物件,其形式和品质实在太多了。与其具体规定,不如模糊处理,而将解释权留待实践操作和司法裁量。如此这般,不仅给司法当局和立法者乃至于社会生活和法律统治下的人民都留出了余地,让大家在后续的法律实施过程之中展开博弈,外延可大可小,内涵可紧可松,未尝不是法律调节社会生活的一个高明的技术,而且,它一时间既能收取规范预设功效,又能防止社会关系紧张,可谓一举多得。


  

  但是,此种模糊性的运用同样是有条件的,其中重要一项,就是存在一个成熟的法律共同体,从而使得“解释”能够成行,并获得广泛共识。而在刻下中国,法律共同体已现雏形,却难得说成熟,使得包括“法言法语的规范化(性)”的努力,尚有待实践续予砥砺。


  

  四、三类法律语词:背景


  

  上述情形,究其原因,既关涉近代中国法律语词的创生历史,也有政策导向与政治价值因素作用其间。


  

  首先,如前所述,刻下中国,分属“海峡两岸四地”。换言之,在“中国”这一政治法律时空之下,居然同时存在着四套法律体系、三种法律语言,而它们至少分属两个法系。所谓四套法律体系,是指中国大陆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这四个政治法律单元,它们各自拥有自己的一套法律体系,而且是自成一体、圆融自恰的法律体系。特别是港式的普通法系统,独立运作,体系完备而成熟,经久利用,早已别成一格,其与中国大陆法制和法意的差别,不啻国别之间。所谓三种法律语言,是指汉语、英语和葡萄牙语各自承载着自己的法律表意体系,如若包括作为工作语言的粤语这一口头方言在内,则大中华地区单单法律表意系统就有“三言四语”之众。[11]所谓两大法系,即大陆、台岛和澳门法律体系的大陆法属性与香港法律体系的普通法位格,同时并存,使得“中国”这一政治法律时空中的“时间的丛集”的特性愈发显豁。置此情形下,各有传统,也各有定位,大中华时空内汉语世界的统一“法律表意体系”,遂难见型制,因而,所谓的“法言法语的规范化(性)”,其空间效力其实仅限于中国大陆。


  

  在此,就可预测的未来而言,台岛和大陆之间虽然治权分立,各拥道统,但其实更多历史和文化的亲缘性,假以时日,反倒可能实现融汇整合,从而共缔统一而成熟的汉语文明的法律表意体系。香港虽说置身“一国两制”格局之中,早已“回归”,但因为工作语言作祟,可能反倒麻烦得多。其为大中华地区的一块“普通法飞地”,以英语为工作语言,随着时间的推移,必将愈益面临着如何在保持自身既有格局的同时,协调与母邦主体法律体系的关系的难题。包括法言法语上的沟通和体制的对接,都向双方提出了挑战,需要耐心和智慧。毕竟,香港已成中国最大的“国营单位”,一味以英文自傲,恪守“普通法的独特性”,终究难掩经贸立港、两头边缘的种种尴尬。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