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澳门,时间未到,时间一到,即刻整合于大陆体系。葡萄牙语不是一个地方性语言,但也不是一种国际性语言,实际上,连不少葡种澳门后裔都不愿继续使用葡语,而改学英文。置此情形下,保留葡语纯粹是基于“一国两制”的符号考量,宜当及早取消,使用中文普通话作为官方语言才好。否则,一国之内,居然有三种官方语言,对于两岸四地,特别是对于澳门这样的小型社群而言,殊为不便,亦多不利。
其次,如前所述,今日中国使用的法言法语来源混杂,囊括了西方的两大法系。初期主要藉由日语翻译获取欧陆式法律表意体系,后来逐步取法英美,导致汉语世界的法律语汇呈现出两大法系表意体系的交错状态,在极大地丰富了现代汉语的法意表现能力的同时,也使得中国的法学家们付出了额外的理解和整合的辛劳。与此同时,1949年后相当长时期内前苏联法制及其表意体系的影响,亦且不可忽视。此外,中国法律传统和启自苏区的革命法制的语词遗存(如“打击”、“专政”一类语汇的当下存续),亦且混融其中,使得汉语法律表意体系经由百年积淀,尤其是晚近30年的适用和实用之后,虽然尚未成熟,但已逐渐成型,而有待于进一步的提纯和锻炼。[12]
放眼望去,当今中国,居然存在上述四种法域、三种法律表意体系和两大法系的法制,展现了晚近东西文明在特定时空内积极互动的善果,实为世所罕见。除开加拿大的法语大陆法体系与英式普通法体系共存并置局面之外,任何一个成熟的现代民族国家可能均无此一景象。置此格局,可以断言的是,虽然台港澳法域狭小,难以对于中国大陆产生整体性的辐射效用,但既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单元,则互动有加,终亦必有所作为,而共同致力于大中华现代法制和法意的成长,包括现代汉语文明的法言法语的融通与成熟。如果说港澳法制的影响有限,难以立竿见影的话,那么,台岛法制的相似历史渊源决定了其在现代汉语法意中占有相当的一席之地。
再次,说到革命法制的影响,必须看到其在今日中国的持续影响和现实效应。其中,当下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中的非专业化倾向,大量的政治词汇与俚俗用语之充斥其间,即为一例。例如,山东省高院于2003年6月17日颁布了一项“司法解释”,题为《关于为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服务的意见》,一共10条。通观全文,不难发现,其所念念于怀而汲汲于达成的,不外是为先富起来的企业家们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尽量将原始积累的所谓“原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为资本保驾护航,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实行“除罪化”,反映了“GDP合法性”统辖下官商一体的利益传递结构和互为犄角的权力格局。作为一项司法解释,居然有“干事创业”这样的“官场口语式”表述,堪为笑谈。其为一种日常官场用语,而非法律语汇,却居然堂皇登场,典型地反映了源自革命苏区人民司法的传统对于今日法制的影响,虽经法学教育和司法改革的洗礼而在所不免,可见其来有自,根深蒂固。在此,笔者深感需予重申的是,随着法学家、法律家在中国法制和政治场域的递次登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业化程度将会继续逐步提升。申而言之,法治国家逐步降临,可能也就是“人民司法”传统渐次消隐之时。“人民司法”的广场性应当让位于专业主义的剧场性,汉语法律表意体系必将不可避免地更具专业性,换言之,可能更加让外行一头雾水。[13]这是法律职业专业化的必然代价,也是提升中国法制程度的必由之路。既然无人要求财经或者TT行当采行“通俗易懂”的语言,而尊重其专业性,那么,为何独独强要法律表意语词“通俗易懂”呢?
最后,必须对一种“讲法”给出一点讲法。此种“讲法”指认,最好的立法和司法,包括判决文书,应使“普通老百姓一看就懂”,因而,在此种“讲法”看来,必须“破除法律专业主义和司法神秘主义”,如此方能“执法为民”。诸位,当今世界,一切国族,只要是现代国家,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能让“普通老百姓一看就懂”。毋宁,自古以来,除开“约法三章”,包括一切革命法制和人民政权的立法在内,此种“普通老百姓一看就懂”的法律就从来不曾存在过,也不可能存在。本来,法律语言作为一种社会方言,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垄断集团所使用的表意系统,行外之人,哪里能懂!而且,即便是法律从业者,不论他是法学教授还是从事法务的专家,对于许多法律部门,亦且外行,更不用说“一看就懂”了。对于一个刑辩律师来说,面对知识产权立法和案件,恐怕也同样一头雾水。同理,一个知识产权专家面对空间法或者税法,也可能不知所云。现代民族国家是一个法律共同体,法律之治成为现代生活的基本框架,此种人间秩序使得法网愈密,法意愈繁,造成了隔行如隔山这一专业分工格局,虽然令人尴尬,但却势不可免。在此情形下,倡言“普通老百姓一看就懂”云云,实为一种泛政治化要求和泛道德化的民粹立场,与建设专业而有尊严的法律体系,进而形成现代法治国家、提供公平正义的公共产品这一主流政治意志,恰相刺谬。
这里,笔者意欲申说的是,中国现代法制和法意肇始于危难之际,历经百年生聚,就“民主”和“法治”这一目标而言,已在大中华地区获得局部落实,一如不少区域“先富起来了”一般。就中国大陆而言,再经一两代人的奋斗,到本世纪中叶前后,伴随着中国文明的复兴,现代汉语法律表意体系亦有望最终成型和成熟。但是,在此可以略予说明的是,中国的法律表意体系不会走向潘顿克吞式日尔曼型。中国不属于此种高度体系化、概念金字塔的与教授型法学范式,也不会变成盎格鲁-萨克逊式的繁琐、曲奥与一头乱麻式的法律表意范式。英语法律体系的“贵族性”,刀笔吏式的繁复,历经千年而形成的一脉相承的“古老性”所造成的语意的繁复飘渺,逐渐积累、重叠形成的解释所导致的繁复意义结构,均非刻下汉语法律表意体系的禀性所在,亦非中国式思维之所宗。可能,未来的汉语法律表意体系介于德国日耳曼式和英美普通法式两种类型之间,在力臻精准和优美的同时,更为推崇表达的清通简约与晓畅明白。其实,这本来也是汉语的特点所在。
五、语文作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