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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法语的规范化(性)

  

  当今中国,为了实现法律语言的规范化,从而力臻规范性之境,需要法律共同体中两类成员的协力奋斗。一类是职业法学家们所形成的法律学术共同体。他们通过著述和讲授,形成大家通约的法律学术语言,也就是法典和司法的应然工作语言。法律学术语言是汉语世界法言法语的源头,也是正式法律用语的试炼形式。历史而言,它们首先经由学人的翻译提倡,引入和培植于国中,然后为立法机构所采用,最后表达为中国清末、民国和此刻的正式法律语言。因此,对于法学家们创用的、有时甚至是很生僻的法律语汇,尤其是在介绍西方世界法制法意与概括生活世界的新型体制之际,由于找不到对应的汉语词汇而不得不生创的语汇,应当抱持宽容的态度。原因很简单,因为所有的语词背后所潜含的是意义,意义表达的是思想,而思想要借助于语言才能够传布于文明共同体,流布于每一个文明共同体的成员。因此,没有语言实践的自由运用就没有思想的自由,也就没有法意的创发,进而有运用语词来组织规范,藉由规范以网罗事实的法律实践。而一个缺乏创造生机的法意体系,终究难以实现事实与规范的良性互动,无法促成生活世界和规范世界的有机协和。如同百年之前,中国仍然需要此种连缀、沟通的辛劳实践,而一个事实与规范对应贯通、法制和法意和谐不悖的“中国”,不仅是理想人世的历史前提,更是惬意人生的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从事法律实践的法律家们分布于立法、司法和政商法务各界,同属这一表意系统,而另立一社群。其与法学家社群的区别在于,对于法言法语而言,这一社群更多地具有“应用”属性,而非志在进行学理性研讨,亦无担当学理研讨的义务。如果说前者身役其中,必须深究法意,竭力推展汉语的法意表达能力,有时候不得不究义决疑,因而难免“创造”和“求新”的话,那么,后者在创制法律、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的实践中对于法言法语的运用,则当力求规范,中规中矩,避免生拼硬造。“生拼硬造”的任务及其骂名交给法学家们。毕竟,虽然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但担负有别,任务各异,因而其志其业,亦有分梳,方为正道。就刻下中国的语境而言,前者执掌法律从业者的启蒙和训育职能,享有传播和灌输法言法语的知识权力与言说空间。后者倚靠政制,各享其权,垄断性地使用法律媒介,一方面竭力以法言法语包裹法律实践,另一方面却又不断将党政理念和官场流行话语带入法律讨论。特别是后者需要应对眼下的现实难题,立足于法律专业立场和党政利益之间,为具体立法的正当性和司法的合法性提供解说,因而,不得不采用党政说辞和流行话语,有时候,可能反而为法言法语开辟了一条联结生活世界的自新之路。


  

  理想的情形是,两大社群流转不息,从各自视角审视法言法语,在份内工种中运用法言法语,于各有分工中分享其法意,提粹其精义,使得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是一个话语的共同体,而且是一个意义的共同体,形成一个民族国家和文明共同体法律社群的整体性阵势。以此度之,则当下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尚未完全形成一种整体性阵势,因而才会有法律“学术界”与“实务界”彼此隔阂、沟豁森然的对垒之势,而呈现出法律家恃权操作、法学家纸上谈兵的分立局面。一方面,此为常态,讲述的是法律社群劳动分工的故事,道出了术业有专攻的科际格局。另一方面,毕竟声讯阻隔、壁垒森严,于“理论和实践”的良性互动,营造“事实与规范”的流转不息,从而形成生活世界、规范世界和意义世界的三元一体、协和不悖而言,则又非为福也。究其原因,则“实务界”以“官府”自恃,将权力凌驾于学力,实为基本因素。近些年来,一些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参与证说,不少案件陆续公开披露,激发了法学家群体的建设性批评热情,使得双方的互动和沟通有所增益,法学家们单向被动接受官方教育的格局开始松动,不论是就改善法制状况而言,还是就经由互动而实现沟通,从而砥砺汉语世界分享共通的法言法语来看,均为一种积极信息和向好势头。


  

  也就因此,延伸开来,尚需指出的是,无论是法学家还是法律家,面对当今中国万物皆变的大转型时刻,都需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鉴于语言,包括法律语言、法律表意系统在内,均紧随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变迁,循沿时代流向的转型而变形,因此,有些语词将会逐渐老去,废而不用,而一些新的法律用语却会应运产生,蔚为主体。虽然法律是一种保守主义的守成性作业,法言法语的核心语汇早经千年以上的磨砺,在可见的将来也不会轻易淘汰,或者出现根本之突变,但是,知识更新和理念跟进,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凭藉法意、供役法制、服务社会的前提。置此情形下,不论研究者还是实践家,其得运用而借以认识当下事物的知识,可能属于昨日法学院训育的遗存,它们隐而不彰地作为一种博兰霓(Michael Polanyi, 1891~1976)意义上的“集中意识”(focal aware-ness)或者“支援意识”(subsidiary awareness),决定了你对于当下事物的认知和态度。[14]在下于法学院做了30年学徒,蹉跎半生,却一天不曾离开过“教书匠”岗位,面对滔滔高论,细听滚滚傥言,一个深切体会就是,许多法律从业者,特别是很多法律界的官员,其所使用的表意系统及其背后的知识储备,多半是20年前或者30年前“学院训育”的产物,虽经岁月流转,而底子就那么多,一开口,哪怕名词翻新,而旧意仍在,一听便知也。其间,藉由媒介,如电视、报章、通俗杂志和机关刊物,也陆续获得一些新知及其话语,但是,总的来看,其知识结构和表意系统均为法学院训育的遗存,夹杂着“机关工作”的新型附加物而已。晚近一二十年来,汉语法律文明的新进展并没能入耳达心。因而,置此情形下,官员们因为手上有权力,获享话语权,甚至是垄断性的话语权,可能觉得自己是在陈述新知,鄙夷法学家,但在前沿学者看来,其言其说,不过是小儿科,一听就知道那不过是法学院训育的遗存加上报章耳食的杂烩,当年凯恩斯早已说破。[15]


  

  由此推展,笔者意欲申说的是,当今中国,探讨法言法语的规范性,以期形成完备而成熟的现代汉语的法律表意体系,应当力避行政或者准行政性手段的垄断性运用。希望经由行政手段,如颁布“规范化用语”而进达规范性,恐怕此路不通。特别是希望通过授权一个具有官方背景的委员会,以及通过编订一部《规范法律用语词典》的办法来实现规范化,初愿未尝不善,但可行性既差,则效果可想而知。无他,因为语言本身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砥砺成型的,往往需要数代人的提炼和抽象,才能约定俗成,广为传布,进而达成共识,成为分享的表意系统。今天如想通过行政或者准行政手段,于仓猝之间强力推行,显然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毋宁,藉由学界讨论与官方倡议,特别是经由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大众选择过程,慢慢达成共识,而于法律实践和法学教育中逐渐形成分享的汉语文明法律表意系统,才是明智而可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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