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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法语的规范化(性)

法言法语的规范化(性)



——一个基于近代中国语境的历史法学解释

许章润


【摘要】本文梳理现代汉语的法律表意系统的历史源流,分析三类法律语词的成因、后果与背景,特别是此刻遭遇的问题,旨在促进汉语法律表意系统的专业性和规范化,进臻精准与雅致,而以实现中国这一政治法律时空中生活世界、规范世界与意义世界的协和不悖为指归。经此作业,旨在说明,所有的意义世界都必须找到自己的语言表达空间,才能赋予民族生活以文明衣钵,因此,对于法律语言的规范化(性)的研究,正是汉语表意系统之为一种“法言法语”,赋予中国法律文明的意义世界以自己的语言形式,裨其足能担当规范世界的表意之用的最后一役,也是刻下中国法律人不得不面对而终需完成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法言法语;规范化;历史源头;成因;后果;背景
【全文】
  

  研究法律语言的规范化(性),目的不外是改善汉语文明的法律表意系统,提澌这一表意系统的专业性、表现力和想象力。因而,专业、精准而不失雅致,蔚为其悬鹄。凡此作业,旨在于促其合乎专业规范的基础上,为现代中国法制和法意提炼出一套语义系统,迄而至今,已逾百年,而尚有待跋涉,正说明语言是存在的家园,“法言法语”是法律和法意存在的家园。家园的建设,哪里是朝夕之间得竞其功的!


  

  在此,法律语言的规范化(性)之能作为一个问题来探讨,说明中国文明自1905年清末变法以还,历经百多年来五代法学家的奋斗,衷心所望、念兹在兹的汉语世界共同分享的一套精准而专业化的法律表意系统,至今尚未形成,同时又有望形成,进而正在形成,而且大致形成,否则,连讨论的基础亦无。因而,就此而言,如果说所有的意义世界都必须找到自己的语言表达空间,才能赋予民族生活以文明衣钵的话,那么,对于法律语言的规范化(性)的研究,正是汉语表意系统之成为一种“法言法语”,赋予中国法律文明的意义世界以自己的语言形式,裨其足能担当规范世界的表意之用的最后一役,也是刻下中国法律人不得不面对而终需完成的历史使命。


  

  之所以采用“规范化(性)”这样的表述,就在于“……化”意味着一种正在进行的过程(如“现代化”),而“……性”状述的是事物的性状、格局或者意欲达成的结果(如“现代性”)。[1]就此刻“法言法语的规范化(性)”来说,如上所述,不仅在于指陈这是一种正在进行的努力,而且,说明凡此努力最终实现的目标不外即此“性状”也。而它们合为一体,呈现为一种当下努力,也是本文所要梳理的对象。在此命意和语境下,兹分五节,略予陈述。


  

  一、现代中国“法言法语”的历史源头


  

  从法律规范主义的建构立场来看,“事实与规范”的关系是一切法律和法学的基本问题,不论是当下中国的法制,还是其他任何法系与国度的法律体系,均不脱此一宰制格局。作为一种“元问题”,它们的存续及其互动决定了一切法律、法律现象及其思想理论形态与历史类型。细言之,其为一种人世规范,所有的法律都是对于国民生活形态和民族文化传统的描述、呈现和表达,因而,有什么样的生活形态和文化传统就会有什么样的规范形态,一切规范均不过是“活法”的法制形态,[2]恰为对于事实的法律形式主义呈现。也就因此,理想而言,法律对于生活事实及其意义世界的表达、呈现和描述,就是用规范将国民生活勾沉、网罗起来,将当下的社会状况编织起来,进而一定意义上,是将它们格式化了,同时载述着民族文化传统的要求,甚至于以自己的世俗形式反映着此种文化传统的超越性价值诉求。总之,从“事实与规范”的对应视角观之,法律作为一种普遍的“一般性条款”,大致而言,其基本功用即在于此,其于人世生活的意义亦在于此。


  

  例如,以孝道为例,总体而言,帝制中国法律对于孝道的全面规定,不仅载述了和塑造着中国式的代际关系,而且,以究竟什么是人、人世和人生的“在境性”(be situated)道德思考作为自己的人伦基础,从而,在申说一种关于美好人世的市民憧憬和理想人生的道德向往的同时,极为凝练地提供了实现具体社会关系主体由生物存在向道德存在超越的法权安排。而凡此规定一以“合情合理”为归依,又保障了它们不至于如中世纪欧洲教会法那样走向极端,昭示了中国文明致中和的人生态度。而且,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孝道”的规范性叙事命定了凡此超越性的实现不得藉由纯粹冥想或者形上运思,而必须落实为漫漫岁月中一点一滴的日常生活践履,于工夫中积攒功夫,在展现历史文化生活的延续之际,锤炼着人类心性及其自我提澌,可谓一种悲悯、质朴而圆融的哲思与法意。当然,至于杀子啖母式的“二十四孝”一类断烂朝报,例属所谓“王学末流”,固不足担当孝之道也,因而,只能停留于腐儒之口,而无法具体形诸于律了。[3]


  

  就此而言,不妨说,中国自秦汉以降,历经两千年的发展,于漫漫岁月中逐步形成的一整套法律表意系统,其所运用的法律语汇,包括“八议”、“十恶”、“七出”、“三不去”等纲领性概念,诸如“知而犯之谓之故,不意误犯谓之失”等对于法律语汇的概念性梳理和学理性解释,经过千年以上的推敲琢磨,与我们民族的生活形态可谓贴切无间,并已成为一种民族的法律思维方式,凝结而为中国文明的法律文化形态,展现的是“中国”时空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如影随形。如同一个人发育成熟定型之后,身材曼妙,而裁缝神工,量体制衣,使得衣饰配合身形,天衣无缝,贴切无间一般。倘若其间不曾发生近代西洋势力入侵和西学东渐的翻天覆地变革,则此一“事实与规范”所构成的民族生活共同体形态及其“法言法语”体系,还将一脉绵延,演绎着自家“活法”与“立法”的千年故事。


  

  此间问题在于,中国从1895年以还,尤其是1903年启动清末变法以后,整个传统法律体系固有的表意系统,一套帝制中国历经两千多年逐渐砥砺成型的“法言法语”,惨遭拦腰截断,几乎悉遭抛弃。而通过翻译,尤其是对于日语法律语词的移植和借用,藉此所构造起来的现代中国法律文明的表意系统,虽说大致建构起了一套“法言法语”,但在相当长时期内,却与中国的生活世界和意义世界之间,未能完全臻达贴切无间之效,甚至于存在辞不达意的尴尬,也是无庸讳言的。如今汉语世界法律从业者使用“处分”一词以表达所有权的义项,早已习以为常,心领神会,而不以为忤,但是,其于百年之前现代汉语世界法理肇始之际的国朝律学而言,想必并非一定如此。[4]凡此例证,说明法律的实践性运用及其表意体系之间的往还交通,不仅在于载述世界,而且还在于建构世界,也就是创造事实,进而随着新的事实的产生,又翻转过来为此事实寻找、铺置一套语意体系,可谓在在不虚。置此情形下,经由“法言法语的规范化(性)”进程,进一步提纯和塑造汉语文明的法律表意系统,实为建设中国文明法律知识体系的固有含义,也是当下应有作业,而适成中国文明的法律思想体系的自我展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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