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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执行立法的模式选择

  

  再次,北欧四国瑞典、芬兰、挪威、冰岛在最近二十多年陆续颁布了强制执行法典,其中,2007年《芬兰强制执行法》共第13章460条,蔚为大观,堪称21世纪强制执行立法的典范。北欧国家选择单行法模式,除受奥地利等欧洲国家影响外,还与北欧独特的地理、人文和社会状况息息相关。一则,上述国家人口稀少,其中瑞典国土面积与我国黑龙江省相当,但人口仅800多万人,约占黑龙江省的五分之一,是欧洲人口密度最小的国家,因此民事诉讼和执行案件总量很少。二则,这四个北欧国家,均以高度发达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闻名于世。社会大众诉讼需求很低,因为民事诉讼是一件无利可图的事情,执行案件就更少了。三则,出于节约立法资源和精简机构、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考虑,北欧四国根据本国国情,将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财产刑执行实行“三合一”,采用了适合其本国自身特点、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执行体制。


  

  最后,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澳大利亚较早实现了强制执行法的法典化。澳大利亚有联邦和州两套法律、法院体系,属于判例法传统,强制执行法是从州法开始,然后联邦法律照搬州法。澳大利亚强制执行法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典化程度最高、与大陆法系的强制执行法最为接近的法典。不仅澳大利亚的六个州均有相当成熟的强制执行法,而且澳大利亚联邦比英国、美国走得更远,2003年制定了统一完备的联邦强制执行法典,适应了澳大利亚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体现了法治新兴国家的后发优势。


  

  三、单行法模式:我国民事执行立法的选择


  

  最近十年,民事执行立法的呼声响彻了法律界。民事法学者和实务界利用各种场合、机会呼吁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两会代表和委员也不断提出民事执行立法的议案,甚至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一度将“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机动性立法规划。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自2001年到2003年全力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先后四稿;中国政法大学杨荣馨教授主持起草了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并拟定了详细的立法理由。2010年8月在井冈山召开的“强制执行立法建议研讨会”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最高法院建议稿与专家建议稿合并稿)》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同年10月在南京召开的第一届中国执行论坛也以“民事强制执行单独立法”为研讨的主题,法律界希望借助论坛这一平台,大力推进我国的强制执行立法。


  

  种种迹象表明,无论立法机关作出民诉法大修或小改的决断,都不能影响也不能忽视当前法律界所达成的基本共识,即放弃吸收模式,改采单行法模式,将执行程序从民事诉讼法典中独立出来,制定单行的强制执行法。笔者认为,单行法模式是我国的必然选择,是大势所趋,是人心所向,她植根于独具中国特色、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极具杀伤力的“执行难”的严峻现实困境之中,符合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的关系原理,以及强制执行的非讼事件性质,具有理论上的妥当性和实践的必要性,并且与民事执行立法的全球化趋势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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