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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执行立法的模式选择

中国民事执行立法的模式选择


肖建国


【关键词】民事执行;立法;模式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在立法机关即将启动新一轮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制定一部面向21世纪的新民事诉讼法典之际,值得反思并且需要认真对待的是民事诉讼法典化目标的实现路径问题。形式意义上的民诉法典,在新中国已经存续了近三十年,但距离法典化的真实需求还相差甚远:一方面,现行法典以民事争讼程序为主要调整对象,而对于非讼程序法、法院调解法、民事保全法、民事执行法等不适用争讼程序原理的程序制度在立法供给上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就民事争讼程序本身而言,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现有立法局限于财产性争议的程序规制,而忽视了人身关系尤其是身份关系争议的程序规制,对于婚姻、亲子、收养关系的案件,由于缺乏家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立法而不得不一体适用形式真实主义、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裁判相对效等财产关系的争讼原理和程序。如果再把学者们广泛讨论的民事证据法、小额诉讼程序法单列问题算进去,那么民事争讼程序法的调整范围无疑面临着大的改观。


  

  因此,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和立法技术的考量,“民事诉讼法典化”一语在当前语境下逐渐赋予了新的、更加丰富的内涵,即:要不要将民事诉讼法典纯化为规制民事争讼程序的法典?要不要将非讼程序法、家事诉讼法、法院调解法、民事保全法、民事执行法等非以争讼程序为规制对象的法律从传统民事诉讼法典中脱离出去,另行制定各个不同的单行法典?要不要将民事证据法等特殊的争讼程序法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那样制定单行的法典?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民事诉讼法典化的必由之路其实是“法典分解化”。在此背景下,研究中国民事执行立法的模式选择具有极不寻常的意义。立法机关对本次修法也极为重视,自2009年到2010年先后召开了数次专家论证会,就民事执行程序是否制定单行法等议题广泛征求了民事诉讼法学专家的意见。当前一段时间,立法机关面临着亟待决断的两大修法问题:一是全面修订还是部分修订,二是执行程序单独立法还是仍然放在民事诉讼法中进行完善。而立法机关作出决断的依据,既包括各立法项目的轻重缓急、立法的政策和技术性因素,也包括学术界、实务界的立场态度和相关论证的深度、强度与说服力。


  

  二、民事执行立法的三种模式:比较法上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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