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犯罪成本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将会受到惩处,二是受到惩处的可能性,不妨称之为定罪概率。而犯罪成本又由三部分组成,即除法律惩处之外,还有社会惩处和良心惩处,可以用下式表示。C=(L+S )HP其中:C 代表犯罪成本;L 代表法律惩处;S 代表社会惩处;H 代表良心惩处;P 代表定罪概率。
一种犯罪行为是否实施,不仅与犯罪成本有关,还与因实施犯罪而给罪犯带来利润的多寡有关,其关系式为。B =I /C 其中,B 代表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I 代表犯罪获利;C 代表犯罪成本。
显然,犯罪成本愈高,犯罪获利愈小,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愈小。反之亦然。下面我们就对影响犯罪成本的四项因子逐一进行分析。
从法律惩处来看,如果是在一个比较稳定的法治社会,法律惩处的强度也是相对稳定的;通过加大法律惩处的力度来提高犯罪成本,以遏制犯罪率的上升,是有一定效果的。
再看社会惩处。所谓社会惩处,是指除受到法律惩处之外的其他一切来自社会的惩处,这些惩处通常包括党纪、政纪、校纪、厂纪的处分,刑满释放之后受到的社会冷遇等等。此外,来自良心的惩处借助的是罪犯本人内心的力量,惩处的表现形式是使罪犯产生焦虑、不安、悔恨等情绪体验。
最后,定罪概率。定罪概率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实施之后,罪犯被司法机关定罪并受到法律惩处的可能性大小。从犯罪成本模型:C =(L+S )HP来分析,法律惩处、社会惩处、良心惩处的强度越高,犯罪成本越高;尽管说,犯罪成本高有利于遏制犯罪,但并不等于说越高越好。因为过高的犯罪成本有可能造成两种后果,一种严刑峻法施暴政,如清代的“文字狱”,这对社会进步与发展是有害的。另一种是万马齐喑、死水一潭,如我国六七十年代,以牺牲人们一定程度上的自由为代价,来换取相对稳定的社会局面。此外,还有一个犯罪获利问题。犯罪获利是指犯罪行为实施之后能给罪犯带来的好处或利益,这种利益有可能是物质性的,如金钱、财产,有可能是社会性的,如权力、地位,也有可能是心理性的,如报复心理的满足。前面已经提到过,犯罪行为实施的可能性可以用公式:B =I /C 来表示,一般来说,犯罪获利要大于犯罪成本,犯罪获利(I )与犯罪成本(C )之比越高,犯罪行为实施的可能性越大。
2.犯罪人的自我归因该研究的调查材料来自对东北某市四座监狱在押犯人所做的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对于犯罪的归因问题,基本上可以分为差异交往理论、内部原因说、自我归因说等等。这些归因理论存在的共同问题是,没有将犯罪人的犯罪归因与他的社会行动、社会关系和所处的社会环境联系起来,从而使得研究结果不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本项研究力图通过归因的分类,将人群分为对他人行为的归因和对自身行为的归因。在现实生活中,当归因者作为观察者对别人的行为进行归因时,倾向于更多地作出个人归因,即更多地将别人的行为解释为由于他个人的因素所使然,而忽略了外部情境因素的作用;然而,当归因者作为活动者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归因时,则倾向于更多地作出环境归因,即更多地将自己的行为解释为由于环境因素所使然。
那么,罪犯的归因究竟是怎样的?他们是如何归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原因的?其内部结构又是怎样的一种关系?我们发现:
1.犯罪人对自己犯罪原因的归因,作出外部归因与内部归因的比例比较接近,作出外部归因的要多一些,这一结果与归因理论中的利己主义倾向是一致的;2.在作出内部归因时,犯罪人主要是将犯罪原因归结为自身的人格特征,其次是自身知识方面的欠缺;再次是社会地位的低下;3.在作出外部归因时,犯罪人强调的是受害人的人格特征以及社会环境。
那么,罪犯对自身做出内部归因或外部归因的影响因素有哪一些?我们对相关因素做出logistic分析,发现:1.对村委会工作的关心程度越高,越倾向于作出外部归因;2.与邻居经常串门的人跟那些不常串门的人相比,更倾向于作出内部归因;3.与对方打过交道的人更倾向于作出外部归因,与对方没有打过交道的人更倾向于作出内部归因;4.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的人较容易作出外部归因;5.法律意识越强的人,越容易做出内部归因。换言之,倾向于作出内部归因的是有着这样一些特征的犯罪人:他们文化程度比较低,与受害方很少打交道,不太关心外部事务,但是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且热心社会交往。
这一结论具有较高的现实意义。倾向于作出内部归因的犯罪人,他们大多将犯罪原因归结为自己的人格特征这样稳定的因素,这样一类犯罪人容易产生所谓的“习得无助感”,他们的自我评价就会降低,动机也减弱到最低水平,这不利于他们在监狱里的改造;倾向于作出外部归因的犯罪人,他们将犯罪原因归结受害人的人格特征和社会环境,他们虽然不容易产生“习得无助感”,但是他们将犯罪原因归于他人与社会,而不是从自身寻找缘由,这对促使他们从思想深处认识自己的罪错也是不利的,容易产生所谓的反社会人格。此外,结合调查我们还可以看出影响犯罪人作出不同归因类别的有那些因素。概括地说,对于那些作出外部归因的犯罪人,在监管教育的过程中,努力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社会交往能力,可以帮助犯罪人正确认识自己犯罪的原因,防止他们反社会人格的形成;对于那些作出内部归因的犯罪人,提高他们的文化程度、引导他们多关心外部事务,可以有效地减缓他们的“习得无助感”,提高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