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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经验走向中国理论

  

  4.法律的“甩干机制”本研究通过对华东某农村地区民间纠纷解决模式的分析,发现了法律是如何运用“甩干机制”将生活琐事甩干,以“简洁、明了、规范”的方式处理民间纠纷。这样的解决方式,可能导致“秋菊”式的困惑,或当事人的不满、失望。


  

  中国以政府为主导推行法治的进程已经持续了30年,从法制到法治、从器物到文化、从制度到观念、权力意识、自由精神等已经逐渐成为了民众的共识。法律对社会事务的支配,无论在广度、深度上,还是数量、质量上都有了革命性的变化。然而,法律作为一种由官方主导和推动的强势规范,并没有建立在社会充分分化和理性化的基础上,它充其量只是建立了一个关于个人权力的文本体系。同样法律关系作为契约关系的一种高级形式,并没有实现个体意义上完全的自我定义。法治的进程没有触动到人际关系的组合方式。这点在婚姻关系上体现的比较明显。离婚诉讼从表面上看是一种发生在有私密关系的夫妻之间的诉讼,即身份之诉,而实际上诉讼的结果将决定以姻亲为媒介的初级关系网络是否得以重建。


  

  诉讼程序对于离婚结婚的解决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甩干程序”。唯有通过法院这台甩干机的高速运转,法律的外衣才可以做成,一桩纠纷也可以披上这件外衣并以法律纠纷的面貌呈现。有两种途径通向这种甩干过程:一种是问题化,当事人将纠纷上升到问题的维度,对日常生活中的琐事和矛盾重新解释;二是法律化,把问题进一步解释为一个法律问题,对该问题进行程序化的表述和包装。想象中的法律世界的构建正是在这些话语的逻辑中展开与互动活动中完成的。基层社会是一个关系社会,打官司从广义上讲就是打关系,诉讼程序的启动导致诉讼双方对自己的初级关系和社会资源进行再动员。从狭义上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诉讼双方不得不以证据化的方式对以前的婚姻生活进行各自的事后建构。在建构过程中,正式的对话与交涉是以法律话语来进行的,它的适用使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变得简单、刚性而且便于操作。初级关系———不管是基于地缘、血缘还是姻亲、朋党,是高度情境化的或特殊主义的,它所包含的丰富的感情、伦理等内容无法化约为一种精确的法律话语。


  

  甩干机制还包括了一个子环节,即“熨平”机制。法律与生活之间的印痕始终是存在的,必须通过档案整理工作等环节将纠纷诉讼在法律文本上变得更加平滑、整洁和无可挑剔。“甩干机制”形象地指出了生活世界与法律系统之间的链接关系,并指出了这种关系在中国基层情境中的特殊性[24]。


  

  小结


  

  由于历史的原因,现代社会科学理论都发端于西方社会。但即使是马克思主义,也有一个将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更何况包括法社会学在内的现代社会学理论未必都是真理,这些理论更需要与中国现代化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此外,“中国理论”也需要借鉴西方社会学理论,与之对话、交流,而不是自我欣赏式的“闭门造车”。中国现代法治化建设,并非是一个简单的颁布法律、法规,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的过程,而是一个重建社会秩序的复杂过程。只有认识到这一点,并且深入研究实行法律、法规所需要的社会人文环境,以及实行的社会效果,我们才不会草率得出“法制社会就是和谐社会”之类流于浅薄的结论,才能真正创造出既能指导中国实践,又能与西方理论对话的“中国理论”。


【作者简介】
郭星华,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导。
【注释】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间纠纷解决模式的法社会学研究”(项目编号:08JJD840186)
参见费孝通:《反思。对话。文化自觉》,《北京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
郑杭生:《促进中国社会学的“理论自觉”—————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中国社会学?》,〔南京〕《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参见郑杭生:《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的探索》、《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的拓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参见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参见储卉娟:《法律的想象与想象的法律———基于法律援助事件的个案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参见黄家亮:《法律在基层法院中的实践逻辑———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法社会学考察》,〔北京〕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王铭铭:《“送法下乡”解》,《漂泊的洞察》,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03页。
董磊明等:《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参见〔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冯象:《木腿正义———关于法律与正义》,〔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尤伊克等通过考察美国普通公民是如何理解和使用法律的,提出了法律意识的三种理想类型,即敬畏法律、利用法律和对抗法律。参见〔美〕帕特里夏。尤伊克、苏珊。S.西尔贝,《法律的公共空间》,陆益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9-295页。
参见郭星华、王平:《中国农村的纠纷与解决途径———关于中国农村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的实证研究》,〔南京〕《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Tom ,R.Tyler ,Why people obey the law ,New Haven :YaleUniversity,1990.
参见倪梁康:《现象学及其效应———胡塞尔与当代德国哲学》,〔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31-133页。
李鹏程:《胡塞尔》,“第十四章:生活世界的理论”,〔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参见张晓红:《纠纷与抗争———对农村女性犯罪的田野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参见储卉娟:《暴力的弱者———基于东北某市监狱的实证研究》,〔广州〕《学术研究》2010年第1期。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1(导论)。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6页。
甘阳:《通三统》,〔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
参见刘正强:《乡村纠纷的事件与文本,对鲁西县离婚纠纷的法社会学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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