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初级关系的变迁与民间纠纷解决初级关系是初级群体内成员间基于血缘、姻亲和邻里等形成的人际关系。它的功能:个体最初的社会化进程是在初级关系中进行的,其基本内容包括成员个性的形成、技能的获得、文化的植入等等,这是个体通往社会的一架不可或缺的桥梁;初级关系能够满足人们心理和情感等方面的需要,是人们主要的认同和安全来源,特别是在快节奏、高压力的现代社会,人们更需要减轻心理压力、防止人性异化;第三,初级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在潜移默化中保存和传递社会文化的重要力量,因而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控制所起的作用并不亚于正式的规范体系。
当代中国正处于快速的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在两个层面上深深地撼动了原有的社会关系结构:一是按照科层制和技术理性的要求,对原有的建立在官僚制和行政控制基础上的次级关系进行了改造,使其符合社会分化和组织化的要求;二是基于同一种理念,在次级群体中对初级关系进行了清理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其进行了价值重估。
社会结构转型所导致的单位的变迁,从个体和微观方面来看就是人们日常生活和职业生活的逐步分离并按各自的方向进行演化,即职业生活作为次级关系的载体,其演化理应按照工具理性的要求,实现与科层制相符的社会分工和人力配置。日常生活作为初级关系的载体,将为人们提供情感支持和精神慰藉,以防范现代化和过渡职业化所可能带来的异化。尽管如此,但我们仍然要以一种建设性的眼光来看待这些问题,将其视作构建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的必经阶段。一个基本的共识可以达成:民间纠纷的化解需要一套制度性的体系和机制,这套体系和机制的形成同时意味着对一种新的民间秩序的建构。新的民间秩序的建立与形成,必然以我们对以法律为代表的正式制度建设与初级关系功能的重新认识为前提。
对于中国民间社会特别是乡村社会,其封闭性的自治体系已经打破,现代化未至、现代病却捷足先登,承受着社会转型的代价。法律尽管是一种由官方主导和推动的强势规范,但它在乡村社会治理中所遭遇的难题和困境说明,法律是事本主义的,它更适合解决功利性、工具性、一次性的次级社会关系问题,也即陌生人之间的问题。以外部力量对民间秩序的整合不但不能替代自发秩序的生成,而且会为社会运行带来新的风险“,造成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而对于初级关系的调整,即便它能够建构一种“事实”、“权利”与“义务”的模式,那也是以对初级关系的破坏和带来巨大的副作用为代价的——这是法律不应僭越的界限。
3.弱者诉讼的谋略通过对中部某市一桩小区居民诉房地产开发商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处于诉讼中弱势的一方,并非任人摆布,他们也会采用各种谋略达到自己的诉讼目标。
什么是诉讼中的弱者?一是把法律过程(主要是司法过程)看作是博弈过程,那么对弈的双方或多或少存在经济地位、社会声誉和关系网络等资源或能力上的差异,并构成了“强者”和“弱者”的区分。二是司法场域中,相对于那些具有国家公权力的法院等司法机构,普通当事人处于权力向度上的不利位置,从而成为事实上的“弱者”。弱者在特定司法场域中,游走于法律规则与外部社会环境中的弱者在诉讼过程中运用了一系列,无论是发生于前台还是后台,各种公开正式的或隐秘细碎的策略,从而实现“用策略的辩证法取代模型的机械学”的目的。那么弱者的策略有哪些?他们的行动逻辑是怎样的?这与他们的法律意识有怎样的关系?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解读,我们得到了一手资料。我们认为,弱者的诉讼策略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力量的平衡———即通过引入法律之外的力量,如通过援引政策制度、寻找并利用自身与社会强势群体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制造舆论场等手段,使弱者与强者之间形成对抗或大体平衡的局面。本案突出地表现为原告寻找媒体的过程。原告方从一开始就试图引入媒体力量对法院施压,尽管最终因为律师的干预而作罢,但这一几乎是“下意识”的行为足以见得媒体对司法实践的渗入性。更为重要的是,媒体追求眼球效应与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与弱者引入法外力量的诉求结合在一起,在个别极端成功案例的示范作用下,使得“媒体的权威”得以再生产,而“法律的权威”却形成了某种与之对立甚至对抗的关系,受到诸多贬抑。这种策略不独为弱者所用,却在弱者身上得到最为典型的体现。二是斯科特“弱者的武器”意义上的计谋:在本案中,可以看到弱者有意识的限定出庭人员结构、营造法庭情境等隐秘手段。在复杂的司法场域里,弱者必须通过对有形和无形力量的双重应用,才能改变自身在资源权力结构中的不利位置,进而获取关系权力结构中的有利地位。吊诡的是,无论是哪种手段或力量,都超越了法律本身的框架,虽然行动目标直指“公平和正义”。这种手段和目的不相称的背后,反映出弱者诉讼的边界:弱者可以尽自己所能调动一切法律之外的社会资源(包括求助于专业法律人员如律师),却不能控制法律规则的适用;弱者可以影响甚至营造舆论,却必须在有限合理的范围内,避免踩踏政治的红线;弱者的诉讼似乎是有限力度的,却并非毫无意义,事实上正是这些策略无时无刻不在反映和型塑着弱者的法律意识,从而为法律的发展和变迁提供某种自下而上的可能,而这或许才是法治的核心要旨和重要路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