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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经验走向中国理论

  

  我们认为,“迎法下乡”的结论是建立在农民相信法律权威,对法律有着较高信任度的基础上的。如果人们的“迎法”行动是基于对法律的信任,相信法律会公正地解决纠纷,提供正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迎法”是有发展潜力的,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是,如果人们的“迎法”行为是基于私人关系网络之上,将法律当作一种权势以及压制他人的工具,那么这种“迎法”也只是少数拥有特殊关系网络、在案件的社会地位结构[10]中处于优势位置的人所借助的工具而已,其普遍性和潜力就需要被质疑。而问题在于,这一假设并不为事实所证明。


  

  农民的法律实践同样经历了盖勒格尔(Mary E.Gallagher)所说的“知情祛魅”(Informed Disenchant -ment)过程。所谓“知情祛魅”是指法律参与者在法律知识的获得、对法院和律师惯用策略的理解以及自身运用法律的效能感得到提高的同时,对法律的不公正性以及法律制度弊端的失望和沮丧在基层法制建设尚不完善、司法制度弊端重重的状况下,农民的法律实践和法律参与本身就是一个逐渐重新认识法律、理性对待法律的过程。祛魅后的法律已经不再是或者不仅仅是高高在上的、体现正义的神圣武器,而是“脆弱、多变、难以捉摸的东西,很容易被人操纵利用……有时候变成了某个人的意志”[11]。农民的法律意识俨然呈现出多样性、矛盾性的特征[12]。


  

  因此农民面对纠纷,动员或不动用法律途径解决,实际上是出于一种理性选择。在结构混乱、多种权威共存于乡土社会的状况下,农民在处理纠纷时更可能根据自身的知识、经验、技能和资源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途径。我们也曾经通过对中国农村居民发生纠纷的现状与类型进行实证研究,指出农村纠纷一般存在三种解决途径,即社会网络、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并认为人们在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时既有行为习惯的影响,也有理性的权衡[13]。


  

  在法律实践的知情祛魅逻辑下,农民的“迎法”行为多半不是基于对法律权威的信任,这从主体角度抑制了农民的法律需求。此外,基层法制建设和司法体制的诸多缺陷和弊端从外在限制了农民的法律需求。因此,农民的“迎法”行为难以具有扩展性和持续性。在乡土社会结构混乱和权威多元的场域下,农民会根据自身的经验、资源和逻辑对纠纷解决途径进行着理性选择。因此,乡土社会的法律实践是一个从基层法制建设魅化法律的“送法下乡”到法律祛魅化后的理性选择过程,而非简单的“送法”“、迎法”转换。


  

  6.中美法律意识的比较该研究的实证材料来自我们所作的一项大型问卷调查,目的是与美国同类调查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人们为什么服从法律的问题,美国社会学家泰勒曾提出一个经典的理论框架,即人们服从法律是由于法律的合法性、个人的道德观、工具性限制以及同辈群体的压力[14]。其中,后三者超越了法律本身,而更多与社会因素相联系。


  

  按照这一框架,我们重点从合法性感知差异上分析了中美两国人存在的差异。此外,我们还将分析影响中国人法律服从行为的因素。


  

  首先,在合法性方面,美国人对法律的服从和尊重要显著的高于中国人。这是由于有着浓重人治历史传统的中国,对社会规范(伦理道德、习俗规范)的服从程度要远远地高于对于法律的服从程度;中国人对司法机构不公正的容忍度更高;在法律参与的责任上面,美国人意识到的程度更高。


  

  其次,在影响人们法律服从的因素上,我们发现,受教育程度、行政级别和年龄都具有显著的统计意义。即受教育程度高,反叛权威的心理越强,理性思维能力更强,更有可能按照自己理解的“正确方式”行事,因而,更有可能不服从法律。行政级别高的人服从法律的程度却低,究其原因:第一,行政级别与受教育程度有较强的正相关关系。第二,行政级别高,往往更重视政府权威,在“法大”与“权大”的权衡中,有可能倾向后者,这就导致服从法律的程度降低。此外,尊重权威、遵守规范、服从法律是一个社会化过程,在社会化过程中,人们逐渐学会遵守各种社会规范,因而,年龄越大,服从社会规范(包括法律)的程度越高。


  

  为此,我们看到中美服从法律的程度存在较为显著的差异,中国人对司法机构的公正性有较大的宽容度,由于对法律是否服从源于人们是否认同法律的“合法性”,对法律合法性的认同程度是衡量人们法律意识的强弱,衡量一个社会的法治化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因此,在走向法治化社会的过程中,虽然中国法律权威的建立有赖于政府权威,但法律权威只有尽早脱离政府权威,并成为超越一切权威的权威,法治化进程才有可能完成。


  

  二、犯罪问题的法社会学探索


  

  1.社会转型与犯罪成本研究是在分析、批评国内几种有影响的犯罪学理论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社会学、法学、经济学和心理学的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学理论,该理论对我国的犯罪现象有较强的解释力。


  

  美国犯罪学家路易斯。谢利在《犯罪与现代化》一书中通过对200年间反映犯罪状况及其变化的调查资料的分析指出,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将会给过去和现在各方面都极不相同的国家带来共同的犯罪情况,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犯罪是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代价,因而,经济发展和犯罪增加的对应关系是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普遍现象。但是这一理论只是展现了经济发展和犯罪之间的表面统计关系,而没有明确揭示犯罪率随经济发展的作用机制。如果引入犯罪成本这一变量,我们可以从中获得更为明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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