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女犯的生活世界该研究的材料来自对中原某市女子监狱在押犯人的个案访谈和对犯人家乡的实地调查。国内对女性犯罪的研究尽管日益增多,但仍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即缺乏本土化的女性犯罪理论;缺乏对女性犯罪的本质性认识;缺乏“他者的表述”和“主体”的视角。本研究期望通过实证调研,倾听女性罪犯的内心声音,并从生活世界的角度来探寻关于女性犯罪的原因。
生活世界就是指我们常人所感觉到的、日常在其中生活着的世界,是人的具体的日常生活实践所形成的每个人的具体的、特殊的(不同于别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活圈子。尽管胡塞尔对于“生活世界”始终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他却为这个概念总结了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即“非课题性的、奠基性的、直观的、主观的世界”[15]。在胡塞尔看来,生活世界是人的生活的“原本”世界。相对于科学而言,它是“前科学的”世界,它是科学理论和科学世界的前提。也就是说,科学以及人对世界的“科学性”的理解是以这个“生活世界”为基础的[16]。人的生活目标规定着个人的生活世界的“边界”,胡塞尔以人的职业来划分不同的生活世界,因为职业决定了生活世界的现实性和可能性[17]。向态度实行全面的决裂,抛弃意识中的一切先见、成见和偏见,以及由它们所形成的甚至已经成为思想习惯和思维惯性的意识方式[18]。
那么女性罪犯的生活世界究竟是怎样的?我们发现,核心家庭成为农村最基本的家庭单位,由经济划分的边界则使得人们的生活空间变得更为逼仄和狭小,但是这种被挤压的生活空间却因为农村延续的生活形态而无法分割,各种人情关系出现扭曲和变形。这种特定的生活空间就成为触发的纠纷最为根本的社会因素。
当然,单纯纠纷并不足以构成女性犯罪的原因。在女性攀爬纠纷金字塔的过程中,通过私力救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成为无效的解决方式。这些方式或是由于村庄传统权威和秩序的瓦解而无法应用,或是由于法律本身的超然性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脱节而无法直接应用实施,因此女性在攀爬的过程中唯有一次次的甩下来,而成为现实生活中的“西西弗”,并最终走向自杀式的暴力犯罪,从而构成了农村女性由纠纷而犯罪的行动轨迹。
与农村男性同样的犯罪轨迹来看,我们发现,在父权制度下,无论是在正式与非正式的纠纷解决过程中,真正能够代表家庭的依然是男人。而女人参与的争吵、打架都被人们忽略为女人之间的“斗气”,女人主动去寻求权威帮助,也被当成是女人“告状”。女犯在打斗的时候,往往由于身体的弱势,使得原本的身体抗衡变得更加委屈、受伤害,而这反而刺激她们产生以死相拼的想法。因此与男犯相比,女犯的这种激情犯罪更接近自杀行为。此外,相对于男性,女性对各种权威的信任程度更高,因此在遇到纠纷时,她们采取的态度更为积极和主动。但是一旦这种积极和主动遭遇到现实的挫折,则更可能造成一种挫败感和失落感,从而反而激起女性动用极端手段解决问题的勇气和决心。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女性罪犯在其特有的生活世界中,一步步地从纠纷走向犯罪,从主体的角度来看,女性犯罪的悲剧有其特定的生活逻辑,而不应被简单的概念所遮蔽。女性犯罪的轨迹与转型中乡土社会权威和秩序的瓦解、现代纠纷解决途径失效、女性自主意识的勃兴遭遇延续的父权制度紧密相关,而与一般意义上的激情犯罪有着明显的差异。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此种犯罪,并从制度设计上贴近女性的生活世界,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19]。
4.堕入犯罪的“漏斗效应”本研究的实证材料来自对东北某市四座监狱的在押犯人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样本为从普通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的犯人。关于民间纠纷的解决途径,最为基本的是纠纷金字塔模型(dispute pyramid )(图1),这是由上世纪80年代代斯丁勒(W.Felstinler)和萨拉特(A.Sarat )等人提出的。它比较清楚地展现了各种纠纷解决途径的发生过程和次序。本世纪初,麦宜生(EthanMichelson)在对中国农村纠纷的调研中对这一项模型进行了改进,提出了纠纷宝塔模型(图2),即强调中国农村居民在遇到纠纷时,特别倚重双方之间的忍耐、协商等私力救济方式。我们在对东北某监狱进行调研时发现,这一宝塔模型仍然不足以充分地展现部分民间纠纷发展的逻辑。无论是纠纷金字塔模型还是宝塔模型,均有三个潜在的前提假设:第一,按照双方解决还是引入第三方,即非正式权威介入还是正式权威介入,纠纷解决机制被分为不同层次,且同时存在。也就是说,多种纠纷机制分层级的同时存在,构成了纠纷解决机制体系最基本的前提。第二,人们在生活中产生的大部分冤屈(grievance ),都会在较低层次得到解决,只有少数冤情会上升到司法程序中的纠纷,即金字塔顶。第三,纠纷金字塔的结构取决于各个层次纠纷解决情况,低层次纠纷解决比例减少,相应就会使高层次纠纷解决比例上升;上升到司法程序的纠纷即纠纷金字塔顶越多,说明低层次的纠纷解决渠道较少为人们所选择。换句话说,如果让更多的人选择基层的纠纷解决方式,那么就会大大降低正式法律意义上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