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经验走向中国理论
——法社会学理论本土化的探索
郭星华
【摘要】从法治建设、犯罪问题、民间纠纷等三部分的法社会学探索,笔者对其研究团队10余年来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概括性的总结。其中,法治建设的法社会学探索包括:从法制到法治、法律的双向诠释、法律的“在场”与“不在场”、法律的实践逻辑、从“送法下乡”到理性选择、中美法律意识的比较等六个部分;犯罪问题的法社会学探索包括:社会转型与犯罪成本、犯罪人的自我归因、女犯的生活世界、堕入犯罪的“漏斗效应”等四个部分;民间纠纷的法社会学探索包括:法律的“差序利用”、初级关系的变迁与民间纠纷解决、弱者诉讼的谋略、法律的“甩干机制”等四个部分。
【关键词】中国经验;法社会学;本土化
【全文】
近代以来,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国文化与以“工具理性”(Instrumentalrationality )为特征的西方文化发生了正面的冲突与交锋。依仗船坚炮利,西方文化在交锋中节节获胜。之后中国文化:先是“师夷长技以制夷”,再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最后是“全盘西化”。虽然在20世纪30年代出现过短暂的“国学热”、“社会学本土化”运动等等,但总体来说,整个近代史就是西方文化逐渐占据主流话语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之后,前期是“言必称苏联”,后期则是一片混沌与动乱。到了改革开放初期,国门洞开,西方文化再次蜂拥而入“,言必称美国”的盛况再现。虽然期间也有不少有识之士在呼吁、在呐喊,在身体力行地探索中国理论,但终究不是学术主流。
应该感谢改革开放30余年来取得的伟大成就,曾经被外人视为“古董”、国人视为“垃圾”的中国文化重新得到了人们的关注。然而2008年的一场金融危机,以摧枯拉朽之势横扫全球,中国也未能幸免。但却在短时间内率先经济复苏,再次让世界刮目相看。从“北京共识”到“中国经验”,再到“中国模式”,一波又一波研究中国的热潮在世界范围内掀起。然而,“中国理论”却始终走在了“中国实践”的后面,很难起到给予“中国实践”以前瞻性的指导,丰沃的“中国经验”土壤却未能产生出丰硕的“中国理论”,不能不说是一件十分遗憾的事情。
当然,有识之士、探路之人还是有的。以社会学研究领域为例,费孝通教授在晚年的学术生涯中,念兹在兹的就是“文化自觉”[1];郑杭生教授则明确倡导“理论自觉”[2],他与他的研究团队一直致力于探索“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社会学理论,并作出了卓越的贡献[3]。在这样一种理论倡导之下,我们从1996年开始了法社会学理论本土化的努力,并取得了一些有意义的研究成果。本文将分为法治建设的法社会学探索、犯罪问题的法社会学探索、民间纠纷的法社会学探索等三个部分,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概括性的总结。这些研究成果绝大部分都是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提炼、概括再上升到理论层面上来的。
一、法治建设的法社会学探索
1.从法制走向法治这部分研究探索的重点是,对“法制”和“法治”进行深入的分析,指出:“法制”与“法治”是有一定内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前者是后者的主要来源和有效补充,后者是前者发展、变化的制度化产物。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同时,对社会转型时期政府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冲突与互动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法治建设的任务要从单纯的法制建设转变为法治建设。
从社会控制体系转型的角度看,中国改革开放的目标之一就是从人治向法治转型。由于新中国建立之后,打碎了旧的法律体系,但并没有同时建立新型的法律体制,而是以政令替代法令。因此,改革开放后就面临着双重的任务:法律制度的建设和法治意识的建设。法制建设相对比较简单:从30多年来颁布的法律法规来看,这一任务完成得还算令人满意。而法治意识的建设就要复杂得多,它意味着观念的根本转变。说到底法治意识是舶来品,在肥沃的人治意识土壤里生长出法治意识并非易事。尽管人治意识与法制也可以并存,但以人治为本建立的法制和以法治为本建立的法制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为人治服务的,法律的权威源于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源于皇权),二者发生冲突时,法制让位于人治。虽说古代也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但这只是特例而非普适。后者的权威源于法律本身,进一步地说,源于法律制度建立过程的公正性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而且这种法制具有普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