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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刍议

  

  2.扭送之性质认定及法律地位尚不明晰,过于纠结于传统意义之“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之目的,不外乎防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继续犯罪、脱逃、自残自杀、毁灭伪造证据或威胁证人及被害人。考察各国及地区立法例,刑事强制措施通常由有权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如我国台湾刑事诉讼法学者林钰雄认为,“强制处分,乃国家机关追诉犯罪时,为保全被告或搜集、保全证据之必要,而对处分人施加的强制措施”[24]。无论是扭送或公民逮捕,本质上并非源自国家公权力,最多不过是特殊情形下应有关国家机关临时性请求的补充性措施,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样,扭送在本质属性上就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存在天壤之别。鉴于此,国内刑事诉讼法学界主流观点均不认可扭送之刑事强制措施地位。如汪建成认为,“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办法。”[25]也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26]这实际上将扭送排除强制措施之外。亦有学者明确指出,“公民扭送与强制措施,就其性质,是两种根本不同的行为,不能将两者混为一体”[27]。更有学者直接否定扭送之刑事诉讼行为性质[28]。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及拘留等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法律地位、职权、程序、义务等关键内容法律大体上均有原则规定。但扭送因扭送主体法律地位处于真空地带,界定模糊,其合法权益保障在司法实践中较难得到保障。扭送之现行立法视其为强制措施之一种,但从性质上说扭送为发动人民群众打击犯罪的举措,不应过分纠结于传统意义上之强制措施,可作为一般/普通强制措施之有益补充。


  

  除了《刑事诉讼法》将“扭送”界定于“刑事强制措施”外,司法实践中亦有归类于“立案”之例。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即将扭送制度规定于第八章“立案、破案、销案”第一节“受案”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司法实务界对“扭送”的定性争议及破解探索。


  

  3.扭送适用条件、范围及强度过于笼统、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尚未健全扭送制度,实体法及程序法亟待立法健全。对扭送适用条件、考察内容及后果等具体问题均未作明确规定,相关关键条款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如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可对“正在被追捕”的人进行扭送,但如何界定“正在被追捕”则语焉不详。尤其是自1999年起,公安部及各地公安机关陆续开展追逃专项行动并建立起“在逃人员信息库”并联网,公安机关开始实施网上追捕。如何认定网上在逃人员之“正在被追捕”状态尚需进一步明确,以避免因扭送所这类人员引发的不必要纷争与风险。


  

  与国外有关规定相比,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扭送对象范围界定过于宽泛,除了现行犯外,还将通缉犯、越狱犯及逃犯纳入其中。显然,通缉犯、越狱犯及逃犯之准确把握及认定,对于平民而言,难度不可不谓之大,造成误捕概率及引发之民刑事责任亦不可忽视。既往司法实践中已出现过扭送群众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包括侮辱示众、拘禁、刑讯、人身伤害等[28]。目前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均未对扭送强度作出明确规定。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这些规定过于笼统、抽象,对扭送主体之权利义务及风险预警、扭送对象之人权保护以及扭送条件、程序、手段及强度涉及甚少。


  

  4.扭送风险评估、预警及人权保障缺失,缺乏免责条款


  

  扭送所涉及之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民事侵权及刑事犯罪,尤以后者为甚。这些年司法实践中就扭送所引发的刑事风险大体上有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防卫过当等情形。以非法拘禁罪为例,河南巩义市通缉犯刘进学在被扭送过程中猝死,法院一审认定白朝阳等扭送者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十年以上徒刑[29]。该案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学术界及理论界对扭送相关问题之探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8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但对如何保障扭送人之安全则语焉不详。近年来,因扭送产生的法律风险层出不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人权保障及扭送人之免责条款缺失,亟待建立、健全扭送风险评估、预警及善意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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