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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刍议

  

  不同于普通逮捕,扭送及公民逮捕往往缺失详尽程序及步骤。中外无论是立法与司法实践,还是学术探讨,这方面之论述较公权力机关之逮捕少之又少。澳大利亚学者列举了有效公民逮捕之五步骤,对规范我国扭送程序颇具启发意义:


  

  (1)拨打“911”报警电话或联系当地相关机构。如果目睹犯罪或怀疑犯罪正在发生,应与当地相关机构联系,通知警方犯罪细节。并提供所有嫌疑人之详细描述,以及可能导致警方事后逮捕肇事者之任何信息。


  

  (2)注意安全。确保自身远离危境,等候于先前与警方联系时之约定位置。但警方到达时,向其告知姓名并出示驾驶执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警方解释参与(如有)之活动及目睹之细节,包括犯罪发生地与时间。


  

  (3)签署警方声明,同意如有要求可出庭作证。不夸大或猜测,仅仅就事实向警方如实陈述。


  

  (4)解释正进行公民逮捕。假设作为店铺伙计或保安,向行为人解释将其拘禁直至警方到达,并要求其与警方合作,直至事件之圆满解决。


  

  (5)在警方到达之前,确保犯罪人处于安全且无威胁之境况。如果可能,应全程不断与警方通过电话保持联系[5]。


  

  与澳大利亚类似,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警方亦对公民逮捕之程序及风险规避建议:进行公民逮捕之前应拨打“911”报警电话;尽可能谨慎行事,避免危险;如果肇事者携带武器,不要试图进行公民逮捕;若针对第二方指控毫无依据可言,逮捕者可能因此被判定非法拘禁;如果公民逮捕可能导致死亡威胁、重伤或严重报复,则不主张公民逮捕[19]。


  

  并非所有场合下,平民都能自觉、自愿与犯罪作斗争,即便是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为鼓励、推动平民参与刑事司法之力度,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法官可命令平民直接逮捕特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加利福尼亚州刑事法典》第838条规定,当治安法官在场时,其可口头命令治安官或平民逮捕任何正触犯或企图触犯公共安全罪之人⒃。不过,该法典并未明确在平民严词拒绝治安法官命令后的救济手段,这也为条款具体落实性打了很大的问号。


  

  2.扭送之后果


  

  在平民实施扭送或公民逮捕后,为确保逮捕之有效性并规避风险,其应不无必要拖延地将已逮捕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尽快移送至有权处理机关所在地或指定地点。在主动押送途中或等待警方来援过程中,逮捕人应时刻保持与后者联系,报告有关事项并寻求其专业指令或建议。


  

  在法国,尽管法律允许平民对现行犯实施抓捕,但要求其应就近将后者押送至警方处。而在匈牙利,其刑事诉讼法要求执行公民逮捕之平民须即刻将嫌疑人移送至刑事侦查当局;若无法实现,须告知警方[4]。又以美国《内布拉斯加州法典》为例,该法典第29—402.01条规定,治安官、店铺商贾及伙计基于“相当理由”确信所售货物正被非法窃取、且肯定其通过拘留窃贼可完璧归赵,可将嫌疑人予以逮捕并拘留至合理时间(reasonable length of time)。上述逮捕及拘留不会导致治安官、商贾及伙计因诋毁(slander)、诽谤(libel)、虚假逮捕(false arrest)、非法监禁(false imprisonment)或非法拘留(unlawful detention)而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⒄。就有关扭送证据之采信,在1987年“内布拉斯加州诉豪尔顿”(State v.Houlton)案中,法院认定因非法公民逮捕检获之证据在缺乏州警方参与情形下,仍可被采信⒅。


  

  三、扭送之风险及争议


  

  (一)扭送之风险


  

  尽管许多国家及地区的法律允许任何人得在一定情景下可进行扭送或公民逮捕,但由此而来的法律争议错综复杂,遍布灰色地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4款规定,“任何被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觉得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该条第5款又规定,“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执行公民逮捕之平民可能会面临数种风险,例如:所研判之罪实非重罪;或虽系重罪,但不构成破坏公共治安;若该逮捕为非法,据侵权法对于错误监禁行为之规定,其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16]。在1977年“哈斯金森诉范德海登”(Huskinson v.Vanderheiden)案中,内布拉斯加州陪审团即判定一平民须因错误逮捕及拘留另一平民而向后者偿付5000美元⒆。


  

  通常来说,平民实施扭送或公民逮捕所涉嫌之罪名包括非法拘禁、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等等不一而足,具体视其逮捕错误与否或强制手段及强度。即便平民当时坚信被捕者确为罪犯亦须承担法律责任,而警方则通常不需要负这样的责任[20]。如依《加利福尼亚州刑事法典》第847(b)相关规定,地方治安官或联邦刑事侦查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执行之逮捕及引发错误逮捕与拘禁,勿需承担民事责任⒇。即便《内布拉斯加州法典》明文规定治安官、店铺商贾及伙计可对顺手牵羊之徒或扒手(shoplifter)予以逮捕并拘留至合理时间而无需承担民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是鼓励前者可无条件逮捕及拘留无辜者。在“骆腾诉凯马特公司”(Latek v.Kmart Corp.)案中,当拘留者发觉其对被逮捕及拘留者之怀疑毫无依据且大错已然酿成时,法院认定上述拘留为不合理(21)。


  

  除此之外,逮捕者还可能面临被捕者的反抗,而各国及地区法律对此尚无根治良策。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刑事法典》尽管明确治安官及公民逮捕为逮捕之两种主要形式,但对治安官及公民逮捕者之保护却有天壤之别。该法典第834a规定,若被逮捕者知悉其已被治安官逮捕,其有责任不得以暴力或任何武器抗拒该逮捕(22)。纵览该法典,条文缺乏被逮捕者面对公民逮捕者相应的保护,这同样也常使得见义勇为者不免有如履薄冰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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