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规范之间:当代中国刑法立法方法论批判
王志远
【摘要】在我国刑法立法中,“事实中心主义”立法方法论长期以来以潜在的方式发挥作用。然而以此为方法论指导提出的立法议案、设定的特定刑法制度却现实地存在诸多困境,这说明此种立法方法存在缺陷。从根本上讲,“事实中心主义”立法方法论忽视了作为刑事立法选择的有效“规范指引”。鉴于此,“事实与规范二元平衡”
刑法立法方法应该得到提倡。
【关键词】立法方法论;事实中心主义;法的规范目的
【全文】
“刑法方法论”问题是、目前刑法学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根据我所掌握的资料,我国的刑法方法论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学研究方法论,即在法学研究过程中应当采取的正确的法学研究方法问题;[1]第二,法学认知方法论,即思考应当如何从本体上认识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时所采取的具有前提预设意义的方法论;[2]第三,法律适用方法论,即应用法律的方法。陈兴良教授在其《刑法教义学方法论》一文中就是在这种意义上研究刑法方法论的。{1}(P4)对于这种研究现状,可以说刑法学界目前对于“刑法方法论”本身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我认为,这种看似混乱的状况本无可厚非,“刑法方法论”本体理解的差异,代表着刑法学研究的不同深化思考方向,没有必要强求“刑法方法论”本体理解上的一致性,关键要看是否针对现实的问题提出了有助益的方法论见解。如果这种看法可以被接受,那么我认为刑法方法论的研究其实还有一个方向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就是刑法立法方法论,即构建刑法规则所应当遵循的方法或者道路问题。本文将集中精力对刑法立法方法论进行思考,而且将着力避免研究思路上单纯的理论演绎,转而从当前立法中被践行着的刑法立法方法入手,[3]深入发掘其背后的支撑性理念,加以分析批判并进而展望应然的刑法立法方法。
一、刑法立法方法论的核心问题
一般而言,刑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规则: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定罪规则和作为刑罚适用条件的量刑规则。[4]从刑法运行的目标意义上讲,这两类刑法规则均属于“刑罚适用的先决条件”,在刑事司法实践的意义上发挥着作为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的双重机能。[5]基于这一前提性认知,刑法立法方法论所针对的问题可以宏观地被界定为“如何型构刑法规则”。与这一问题相关,学界存在一些研究成果。如储槐植教授以严密法网为目的指向,从微观层面上主张设定堵截构成要件、弹性的构成要件和推定的犯罪构成;{2}(P50)童德华教授从宏观层面上主张刑法应当严而不厉、保持稳定、维持内部均衡、用语明晰、逻辑严密、保证适应性和适用效果;{3}(P11)还有学者针对当前刑法中存在的立法滞后、内部结构不合理、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较差等弊端,建议改变立法观念、加强对立法环境的实证研究、保证刑事立法的统一性、保证刑事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4}(P171)按照我的看法,这些研究尚未触及刑法立法方法论的核心问题。上述成果的最终目标都是指向刑法规则的立法完善,但大多数都是严格意义的立法原则[6]研究,并不能解答“刑法规则如何型构”这一更深层次的问题。虽然从表面上看储槐植教授的研究更接近这个问题,但是其根本问题指向在于如何严密法网,其解决问题的途径在于规定特定类型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包含这些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在内的全部构成要件如何型构这一问题实际上也并未触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