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中国网民的规模日渐扩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9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在2000年以后,我国的网民规模快速增加,早在2008年,就已经达到了2.98亿人(参见图三)(图略)。互联网的发展,在给公民提供了维权的新途径的同时,如此庞大的网民规模,也意味着在社会矛盾处理过程中,即使是很小的处理不当,经过互联网发酵,也会演变成严重的事件,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后果。
在公权力机关明显已经不能满足维权的现实需要的时候,如欲实现保护人权的宪法承诺,减少极端维权方式,尤其是群体性事件,就必须从根源上减少导致权利侵害的土壤,为维权行为提供合法的途径,加强权利保护的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视为公民维权活动加剧的体现。
拖欠薪酬,尤其是农民工薪酬,与变相加班,以低薪酬强迫工人进行高强度工作,在我国早已经不是新闻。但是,此类问题所引起的社会问题与社会动荡的强度,从未像在2010年那样引起国内与国际关注。2010年5月,本田公司位于中国广东省佛山市的零部件工厂因中国工人发起罢工要求加薪而停工。由于零部件供应中断,4家在华整车工厂也被迫停产,[21]同年5月至7月,丰田的中国工厂已至少发生9起罢工事件,[22]上述要求加薪的罢工,引起了「骨牌」效应,例如,同年6月,台湾手机零组件製造商美律电子深圳的工厂上千工人因该企业强制员工周末加班不计加班酬劳,同时此前开出加薪至1050元的空头支票,引发工人的强烈不满情绪愤而罢工堵路。[23]
正是因为恶意的欠薪行为频频引起极端事件,尤其是群体性事件,才促使决策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之犯罪化。就如在讨论是否应该将之入罪之际,有的媒体所言:衡量一个违法行为是否入罪,由刑法来调整,关键看该行为的社会危害。当一个行为对社会产生极大的危害,有必要用最严厉的法律手段予以调整和制裁时,入罪成为必然的选择。恶意欠薪之所以有必要入罪,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它引发众多群众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隐患。所以,恶意欠薪入罪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24]
结语
随着社会结构的日趋复杂与社会矛盾的日趋增多,社会管理也日趋困难。在刑事法治领域,如果要实现建设和谐司法的政治目的与保护人权的宪法承诺,就必须提高社会管理的水平,通过加强权利保护,减少矛盾产生的根源;通过向社会力量分流,解决矛盾冲突,以减少公权力机关的压力。这就意味着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过程中,我们需要改变片面强调刑法的工具性价值的权力思维方式,给予刑法的权利保障功能以充分的重视,《刑法修正案(八)》的削减死刑罪名、加强特殊群体权利保护等内容,体现了权利刑法的思维,无疑是顺应时代要求的,应该予以积极评价,同时希望能够在以后的刑法改革中得到坚持与延续。
但是,立法仅仅是开始,从中国的实践来看,在刑事法治领域落实权利保障的刑法功能最困难的环节不在于立法,而在于实践。所以,我们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在包括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从业人员在内的法律专家与普通民众之间达成“仅由专家就可以平稳管理的简单社会、国家正在逐渐消逝,如果市民不共同分担相应的责任,维持公正的社会就变得步履艰难”的时代共识,并在这一共识的指导下,理性地划分权力与权利的作用领域,通过公权力机关与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实现刑法的权利保障与社会保护的双面功能。
【作者简介】
周振杰,北师大刑科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周英峰、周婷玉、赵超:《
刑法修正案(八)的百姓视点》,载《半月谈》2011年第6期。
参见陈晓枫主编:《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5页。
梁根林:《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陈晓枫主编:《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6页。
《南方都市报》2009年11月11日。
《南方周末》2011年2月18日。
《南方人物周刊》2010年6月29日。
参见胡启忠:《金融
刑法立罪逻辑论》,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第78页。
该条原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该条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参见陈金鑫:《过去、现在、将来-关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载《犯罪研究》2009年第4期,第10-12页。
《马克思恩克斯全集》第6卷,第291-292页。
具体情况请参见:
http://www.amnesty.org/en/death-penalty/abolitionist-and-retentionist-countries(2010年3月20日登录)。
《法制周报》2007年12月21日。
具体而言包括:(1)刑法典规定的12种犯罪,即第77条规定的内乱罪、第81条规定的诱致外患罪、第82条规定的援助外患罪、第108条规定的对现住建筑物等纵火罪、第117条规定的使爆炸物破裂罪、侵害第119条规定的现住建筑物等罪、第126条规定的颠覆火车等致死罪、第127条规定的交通危险致使火车颠覆、沉没致死罪、第146条规定的将毒物混入水道致死罪、第199条规定的谋杀罪、第240条规定的抢劫·谋杀罪及第241条规定的强奸·谋杀罪;(2)刑法典外4部法律规定的4种犯罪:《爆炸物控制法》第1条规定的使用爆炸物罪、《危害航空飞行惩罚法》第2条规定的致使飞行器坠毁并导致死亡结果罪、《劫机惩罚法》第2条规定的劫机并导致死亡结果罪及《通过劫持人质强取行为惩罚法》第4条规定的杀害人质罪
数据来源:《犯罪白书》(2007年)。
详细统计数据参见日本内阁府统计:
http://www.geocities.jp/hyouhakudanna/number.html(2010年4月16日登录).
参见邱兴隆:《国际人权与死刑——以国际人权法为线索的分析兼及中国的应对》,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2页。
《人民日报》2009年8月19日。
参见: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9/08/content_9847097.htm(2011年4月10日登录)。
参见:
http://finance.qq.com/a/20100527/007185.htm(2011年4月10日登录)。
参见:
http://news.qq.com/a/20100713/001225.htm(2011年4月10日登录)。
《大公报》2010年6月9日。
《长沙晚报》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