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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权利刑法思维之体现与侧重

  

  社区矫正所取得的积极成效,是这次《刑法修正案(八)》明确社区矫正法律地位的主要基础,而社区矫正所取得成效,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社会力量的参与与贡献。这也是上述《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明确要求“扩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应当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健康、顺利地开展”的原因所在。


  

  随着社区矫正进入刑法,其适用范围将会有所扩大。从现状而言,为了继续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保证立法目的能够实现,扩大社区组织的作用,吸收社区组织等参与到具体程序之中,是不可避免的。毕竟社区矫正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社区组织等机构的配合还是必要要件之一。而社区组织的持续与扩大介入,则意味着在某些领域,权力机关需要作出一定的让步,尊重社会权利,以为社区组织与社会力量发挥作用创造空间,并促进其积极性。


  

  三、思维转换之国际与国内背景


  

  为什么《刑法修正案(八)》没有延续此前刑事立法中片面强调刑法的工具性价值的权力刑法思维,反而体现出了权利刑法思维与对刑法权利保障功能的侧重?由于“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的恣意横行”。[12]所以,《刑法修正案(八)》中权利刑法思维的体现与侧重,其原因不在刑法之内,而在刑法之外。


  

  首先,是国际环境的影响。随着通讯、交通等领域技术的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际的联系越加紧密,国家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性也日趋凸显。此外,我国正在自信地走上国际舞台,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国际影响。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很少参与缔结国际条约,但改革开放后这种局面发生了变化。例如,我国最近20多年来共缔结和加入了200多个国际公约,其中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间,就通过和批准了同外国缔结的公约、条约和协定40个;8届和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这个数字分别是60件;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间,批准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协议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达74件。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中国日益融入国际社会,并且日趋主动地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融入国际社会,参与制定国际规则,意味着中国必须承担国际责任,履行国际义务,并受到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刑法修正案(八)》这次对于权利思维的强调与侧重,尤其是能够一次性的废除13项罪名的死刑,固然有着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因素,但是国际社会的影响与压力的痕迹更是明显。


  

  在国际社会,强调人权保护,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主流趋势。据大赦国际的统计,截止2009年6月,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有94个国家(包括地区,下同)在法律上完全废除了死刑,10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军事犯罪或战争时期或其他特别时期实施的犯罪除外),35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过去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并且确信其不执行死刑的政策将继续下去或者已向国际社会做出承诺不再适用死刑),保留并执行死刑的国家还有58个。[13]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的推动下,2007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以104国赞同,54国反对,29国弃权,通过议案,呼吁各国尊重国际社会对死刑的标准并暂缓适用死刑。[14]虽然,据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法准则,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案对各国没有强制执行力,但可以形成一种价值观和舆论上的压力,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并承诺作为一个负责的大国的中国,对此也不能完全视而不见。


  

  即使在保留并适用死刑的国家,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上,基本上都对死刑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例如,在日本,虽然刑事立法规定了16项死刑罪名,[15]但是这些罪名基本上都是能够导致死亡结果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如图一所示(图一略),被处以死刑的也通常都是导致死亡结果的犯罪人。[16]而且,被实际执行死刑犯罪人的数字更低,据日本内阁府统计,日本从1979年到1984年,平均每年仅执行1件死刑,从1985年到1988年4年期间也仅执行9件死刑。1989年11月至1993年3月间,因为连续三位司法大臣都拒绝签署执行死刑的命令,这使得死刑在实际上被中止执行。其后,虽然继任的司法大臣恢复了死刑执行,但自1993年至2009年6月30日的约17年间,日本总共也不过执行了79例死刑,平均每年不到5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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