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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权利刑法思维之体现与侧重

《刑法修正案(八)》:权利刑法思维之体现与侧重


周振杰


【摘要】回顾从1979年到《刑法修正案(七)》的刑法改革之路,我们会发现,在犯罪圈的划定与刑罚量的调整方面,我国的刑事立法一直在延续着传统的权力刑法思维,即着眼于权力统治与强化社会管理,以“秩序”为价值中心,试图将犯罪预防与治理的所有细节纳入权力的控制范围之内。与之前不同,《刑法修正案(八)》的削减死刑罪名、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引入社区矫正等内容,体现出了权利刑法思维及对之的侧重。这一重大转变的背后,有着国际因素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决策者权利意识的增强与普通民众维权活动的增加等国内因素的影响。

【关键词】刑法改革;权力刑法;权利刑法;思维转换
【全文】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与已经颁布实施的七个《刑法修正案》不同,《刑法修正案(八)》在修改分则条文的同时,对于当前理论与实践中已经比较成熟的若干问题,适时地进行了立法确认,例如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将社区矫正写入了刑法总则,免除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的前科报告义务。对于《刑法修正案(八)》,学术界与实务界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就如有的媒体所言,“一项项最新修改,体现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条条最新规定,彰显着保护民生的立法原则。”[1]


  

  从《刑法修正案(八)》将削减死刑罪名、废除老年犯死刑、将恶意欠薪行为行为入罪等内容来看,将之称为民生刑法并不为过。但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这些条文的表面,更在于对权利刑法思维的体现与侧重,即在进行刑法改革之际,将刑法的“权利保障”功能置于“社会保护”功能平等或甚至之前的位置,在设定犯罪圈与调整刑罚量之际,不是以强化社会管理为主要甚或唯一目的,而以之为实现保障权利功能之最终目的手段,在犯罪预防与治理过程中尊重社会权利,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这明显区别于延续至今的强调刑法工具性价值的权力刑法思维。


  

  一、权力刑法思维之延续与体现


  

  所谓权力刑法思维,指将刑法作为实现权力统治的有效工具,在进行刑事立法与开展刑事司法之际,以强化社会管理、维持社会秩序为主要甚至唯一目的,忽视对犯罪人的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意图将犯罪预防与治理的所有细节与各个方面都纳入权力的绝对控制范围之内。强调刑法工具性价值的权力刑法思维,影响着中国历代的刑法理论家与实务家,在他们的心目中,刑法不过是进行阶级专政,是镇压反抗、惩罚罪犯的工具而已,这也就决定了,以暴力镇压为主要功能的刑法,成为了历代刑事立法的共同特征,并构造了中国刑法的主体形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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