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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权利刑法思维之体现与侧重

  

  由于我国刑法仍然对大量的非暴力犯罪规定了死刑,与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自不待言,即使在与诸如日本这样的严格限制死刑的国家展开国际刑事司法之际,死刑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这对于我国正在展开的惩治商业贿赂专项活动,尤其是追捕海外贪官的努力而言,无疑有着相当的负面影响。


  

  而且,加强权利保护,严格限制死刑,也是我国需要承担的国际义务。中国已经于1998年10月5日正式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2)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及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就“最严重的罪刑”,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建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就此已经表明,对最严重犯罪的概念必须进行限制性的解读,以表明死刑应是极其例外的措施,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于1984年通过的《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第1条解释认为,最严重的罪行应“限于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的罪行”。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迄今尚未正式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签署国有义务不做任何使条约的目标落空之事,中国自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日起实际上就已经承诺遵守该公约的道德义务。[18]


  

  其次,决策机关与决策者权利意识的提高,是《刑法修正案(八)》能够体现权利刑法思维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执政能力的提高,执政理念的进步,经济、社会与文化水平的提高与国际环境的影响,决策机关与决策者的权利意识也在逐步提高。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个字正式载入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把“人权”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就是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标志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了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执政行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了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正在越来越多地融入立法当中,从法律法规到司法解释、地方部门规章,我国正在从立法层面全面构建人权保护制度。这构成了《刑法修正案(八)》能够成为民生刑法的大的法制背景。


  

  再次,近十余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与社会转型的加剧,社会各类矛盾日趋增加。与之相应,公安司法机关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治安压力。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历年的统计年鉴,自1999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数量、公安机关受理与查处的治安案件数量都处于上升趋势,尤其是自2006年以来,三者的上升趋势尤其明显。在2009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数量达到了超过了600万件,公安机关受理与查处的治安案件数量都超过1000万件,前者更是高达将近1200万件(如图二所示)(图二略)。


  

  治安压力的逐年增加表明,一方面,试图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将严重社会矛盾的解决都纳入权力的绝对与排他控制之下是行不通的,既无法有效地稳定社会秩序,也无法为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另一方面,治安压力的增大,意味着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而国家能够投入到治安与刑事司法领域的资源毕竟是有效的,这也形成了国家管理过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矛盾。为了解决上述治安压力带来的难题,最根本的途径就是通过加强对权利的保护,放松对权利的束缚,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向社会力量寻求帮助,将矛盾解决分流,以减轻公权力机关的压力。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能够体现权利刑法思维的不可讳言的客观原因。


  

  最后,国民权利观念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与维权活动的增多,是推动《刑法修正案(八)》成为民生刑法的重要力量。随着法制建设过程中权利意识的增强、信息传播技术的发达与教育水平的提高,近二十余年来,中国国民的权利观念有了很大的提高。与之相伴,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维权活动也不断增多。一方面,因为公权力机关的资源有限,无法对所有的维权活动给出满意的答复,另一方面,腐败问题也是的公众对公权力机关丧失了信任,甚至是被誉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机关亦是如此,就连最高人民法院的负责人也不得不担忧地承认,“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19]所以,采取跳楼、自焚等极端方式进行维权的事件越来越多,在涉及到大面积公众权利的维权活动中,这些极端维权方式就很容易发酵为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秩序形成激烈的冲击与破坏。有关部门统计显示,1993年我国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0.87万起,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仅在2008年左右,发生了安徽池州事件、重庆万州事件、浙江瑞安事件、四川广安事件、大竹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等多起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冲突剧烈程度、造成的影响大的恶性群体性事件,[20]在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也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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