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学研究的现状与前瞻
龙宗智
【摘要】近年来的检察学研究成果突出,回应了理论挑战,适应了实践需求,完善了理论体系。但其存在研究深度不够,以及部门性较强、公允性不足两大问题。中国检察制度建设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检察理论研究面临新的课题。为了保持理论的公允性与说服力,检察学研究应当确立系统思维,坚持谦抑原则;应当超越角色局限,不忘“客观义务”;应当养成理性思维,尊重司法规律;应当注意分寸把握,恪守真理界限。同时,检察学研究应实现应用研究与基础研究的双向拓展与改进,应当拓宽视野形成有深度、更大气的检察理论。
【关键词】检察学;理论研究;现状;前瞻
【全文】
一、检察学研究的进步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随着检察制度的建立与改革完善以及检察实践的丰富发展,检察理论(检察学)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种进步主要表现在:
其一,检察研究的组织比较有力,动员比较充分,产生大量研究成果。由于高检院的重视,检察理论研究成为各个检察院的工作任务,研究资源被充分调动。[1]在国家一级,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检察日报社发挥了重要的引导与动员作用。从1998年至今,已召开十一届检察理论研究年会。高检院自2000年建立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制度,2006年建立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制度,对相当数量的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和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进行了奖励。高检院自1998年建立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年度立项制度,每年组织研究课题的招标投标,牵动大量学者和检察工作者进入课题研究。近年来,高检院及所属机构和各级检察机关针对检察理论与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分别召开高级检察官论坛和一系列理论研讨会,有力推动了对重点问题的理论研究。正是由于有效地组织与动员,有一定调研能力的检察人员普遍参加理论研讨,形成前所未有的,而且超出其他法制机构的研究成果。且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参加理论研究,成为中国检察理论的推动者。[2]
其二,检察研究回应了理论挑战,捍卫了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和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检察制度,作为近现代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法律制度,是在较为成熟的法院制度与警察制度之间开辟自己的道路,如何定位,如何建设和发展,是各国司法普遍面临的课题和难题。而中国检察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步履艰难。[3]作为一种具有明显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制度,其正当性与合理性不断受到理论质疑乃至实践挑战。[4]而检察机关开展理论研究的目的,就是要证成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及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5]朱孝清副检察长概括近年来的中国检察理论研究,在宏观的层面主要是“揭示特质,基本回答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阐释原理,基本回答了为什么要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探求规律,基本回答了怎样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怎样深入开展检察工作”。[6]
不能否认,从总的情况看,这方面研究的政治性较强,而学理性仍有待提高。不过,检察机关从上到下,乃至高检机关的领导发表的文章,都比较注意检察规律,而且也注意拓宽视野,借鉴域外检察制度的建设经验,学习其理论。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0年中国检察学理论研究年会上,一方面强调检察研究要“着力加强对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研究”,另一方面,也强调检察研究要着力加强对检察工作规律的研究:一是深化对检察活动基本规律的研究和认识;二是深化对检察制度发展规律的研究和认识;三是深化对检察职权配置规律的研究和认识;四是深化对检察管理规律的研究和认识。[7]又如,高检院有关领导,著长文论证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8]众所周知,“客观义务”是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中检察制度的重要概念。再如,高检院孙谦副检察长曾著文评介台湾学者林钰雄所著《检察官论》,[9]原高检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职于山西省院的王建明检察长,又将《检察官论》推荐给检察官阅读,认为该书“精彩论述让人耳目一新”。[10]正是注意适当兼顾中国特色与检察规律,相关文章应当说仍有一定的理论分量。而从实际效果看,不仅使检察机关内部对中国检察制度的认同感有所增强,而且使外部的质疑与挑战得到一定的回答,而且至少在相关管理机关方面,得到了一定的认可。[11]甚至可以说,这方面的研究作为一种促动因素,促进了新一轮司法改革以“加强监督”为工作重心,从而使检察机关获得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其三,回应实践需求,推动了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的发展。除了上述较为宏观的,涉及中国检察制度建设的墓本问题的研究外,更为丰富,似乎也是更有实效性的,是检察机关内外对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的各种中观、微观问题的研究,近年来的这些研究,直接推动了检察实践的改善和检察制度的完善。例如,如何在检察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何推动刑事和解制度与实践、如何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等,是在检察改革方面着重探讨的新课题。大量的调查研究伴随理论分析及国外经验的借鉴,有效推动了且仍在推动相关的检察改革和实际工作。又如,对检察机关几项主要职能的研究,包括公诉权的正确运用以及公诉质量的提高,批捕(决捕)权运行机制的改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自侦案件初查工作的改善以及证据制度包括技术侦查取证制度的完善,以及在刑罚执行和看守所工作中加强检察监督问题等,在这些问题上理论研究的加强,直接促进了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再如,对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完善上下级领导关系制度及检察一体化制度建设,改善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建立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以及加强自身监督包括切实履行客观义务的研究,对于为检察工作持续、良性发展提供基础,对于在加强监督的同时防止检察权的滥用,起了积极的作用。[12]
其四,检察学理论进一步发展,理论体系基本形成。按朱孝清副检察长的总结,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的检察理论研究,经历了重新起步、发展深化,以及加强提高的三个阶段。到2008年恢复重建三十年的时候,“初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系统化的理论,其基本内容包括检察制度发展史理论、检察制度原理、检察机关组织结构理论、检察权理论、检察活动理论、检察管理理论等方面。”“这个理论体系具有科学性、民族性、综合性和开放性等特点。”[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