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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及其理论价值

论我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及其理论价值


邓刚宏


【摘要】行政诉讼的功能模式是指设计行政诉讼制度以及行政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而呈现的总体风格。行政诉讼的功能模式关系到整个行政诉讼程序的设计以及具体制度的构建。依功能取向不同,世界范围内,行政诉讼的功能模式可分为主观公权利保护和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两种理想类型,分别具有与其模式相适应的行政诉讼程序构造特点,但不存在绝对意义的理想模型,其价值在于为我们认识行政诉讼程序构造提供了分析工具。我国行政诉讼应定位为客观法秩序维护功能模式,同时兼顾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的特点,具有宪法学以及行政诉讼法学基础。客观法秩序维护功能模式为我国行政诉讼扩大受案范围、放松原告资格限制、增设公益诉讼类型、准确定位行政诉判关系提供了理论空间,也为人民法院审判职权的正确行使提供价值指导。
【关键词】模式;行政诉讼功能;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
【全文】
  

  一、引言:行政诉讼功能模式的意义


  

  模式有多种不同的解释。《现代汉语词典》定义为,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当代新观念要览》则为,“模式指一定事物通过自身程式化的努力使之形成同类事物的样式或典范”[1]在马克斯·韦伯看来,模式是一种思维建构的抽象概念,它是由互有联系的要素所组成,它不会以纯粹形态存在于现实之中,也没有完全的经验例证与其相对应,但它绝非是随研究者的主观意志想象出来。它是研究者透过对具体问题的经验分析,参考对现实因果关系的了解,予以的高度抽象。其目的不是单纯拷贝社会现实,而是作为比较和衡量社会现实的手段,以便成为引导人们达到认识社会现象的指示。模式是研究者从某些观点和经验材料出发形成的一种理想构想,决不代表唯一可能的观点。随着研究者实际认识的获得和实践的新发展,原有模式可能不再有效,为了更有效地认识社会现象,就需要建构新模式,通过模式不断代替,促进对社会现象认识的进展。[2]事实上,不管人们怎样解释模式,在我们看来,从本质上说,模式就是解决某一类问题的方法论,它描述了一个在一定环境中不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的核心。因此,本文认为,从社会科学的角度看,所谓模式是指系统化解决问题方案所呈现出的总体风格。它包括目的结构以及实现目的的方法、手段、措施和途径等基本要素。正因为模式可以简化我们对问题的认识,我们可以把行政诉讼功能模式作为分析行政诉讼制度构造的逻辑工具。


  

  所谓行政诉讼的功能模式是指设计行政诉讼制度以及行政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而呈现的总体风格。行政诉讼功能模式是一个涵盖性较强的概念,是一个国家行政诉讼体制和运行程序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总体特征,与行政诉讼价值、性质、目的等密切相关。同时,不同的行政诉讼功能模式也是立法者对行政诉讼价值不同选择或价值位阶不同排序的结果。从行政诉讼的功能模式与价值的关系看,一个国家行政诉讼功能模式是国家对行政诉讼价值选择的结果,一个国家特定历史时期行政诉讼的价值直接决定并体现于行政诉讼功能中,如果一个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突出监督行政的功能,则强调追求秩序与效率价值的实现,而如果行政诉讼突出救济权利的功能,则强调追求公正与自由价值的实现。从行政诉讼的功能模式与目的关系看,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模式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行政诉讼功能模式极大地制约和影响着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科学合理的行政诉讼功能模式将有效地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而欠缺科学合理性的行政诉讼功能模式将阻挡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行政诉讼目的是其功能模式的核心要素,行政诉讼功能模式包含着行政诉讼目的结构的排列,一个国家行政诉讼目的结构决定了行政诉讼功能的总体风格,它既表明国家权力结构的特色,还承载了一个国家的诉讼模式所呈现的整体风格。如果一个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突出它的权利救济功能,那么其诉讼模式则更多突出当事人主义,弱化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突出监督行政的功能,那么其诉讼模式则更多突出职权主义,相比较而言淡化权利的救济功能。


  

  基于行政诉讼功能模式的理解,我们认为,在行政诉讼法学上,探讨行政诉讼的功能模式并非只有抽象的理论意义,关系到整个行政诉讼程序的设计以及具体制度的构建与运用,不同模式下的行政诉讼构造具有各自的特色。因此,本文以行政诉讼功能模式为视角,试图以世界范围内两类行政诉讼功能模式以及各自诉讼构造特点的分析为逻辑起点,并在对我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作出理性选择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的理论价值与实现意义。


  

  二、行政诉讼功能模式类型及其诉讼构造特点


  

  关于行政诉讼功能的理解可谓见仁见智。所谓行政诉讼的功能是指行政诉讼制度对社会关系可能产生的影响。行政诉讼的功能是多方位多层面的。有学者从价值的角度把行政诉讼功能概括为“三功能说”,即行政诉讼具有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和提供社会公正功能。[3]同样是“三功能说”,有学者是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认识行政诉讼的功能,即行政诉讼具有以国家审判权制约国家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维护社会公正三个方面的功能[4]。也有学者是从制度功能角度理解,把行政诉讼功能概括为“四功能说”,即行政诉讼具有解决行政纠纷,实施权利救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其职权、一定程度上起到维护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作用以及通过保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起到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统一的作用等四个方面的功能。[5]基于我国学者对行政诉讼功能的认识,我们可以发现,行政诉讼的功能既具有主观性,不同的学者对行政诉讼功能有不同的选择,又具有客观性,其客观性表现为行政诉讼具有解决行政纠纷、权利救济、监督行政、实现行政客观法律秩序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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