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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及其理论价值

  

  除了从行政诉权的宪法依据的角度分析外,我国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也决定了行政诉讼制度呈现出客观法秩序模式的特点。就我国的宪政结构而言,宪法在构建国家权力体系时不搞三权分立,但仍然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我国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的代表机关即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选举产生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在我国的国家权力格局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宪法地位是平等的,在宪法框架下行政权和司法权中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能,具有不同的权力特征和运行规律。行政权依照行政法律规范行使,组织和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司法权依照法律对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作出裁判,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不仅是简单的限制和约束,而且也是权力之间的相互支持与配合。不论司法权制约行政权也好还是司法权支持行政权也罢,都是为了实现客观的宪法秩序。


  

  行政诉讼法作为调整司法权、行政权以及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力(利)关系的部门法,必然体现宪法法律关系。从此意义上说,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是我国国家权力关系在行政诉讼领域的具体化。因此,我国的国家权力关系决定了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关系必然是既相互制约又相互支持的关系。从制约的角度看,司法权发挥着监督行政权的功能,表现在行政诉讼领域中,通过个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支持的角度看,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监督关系,在一定情形下,司法权也发挥着支持行政权的功能,表现在行政诉讼中,通过维持判决等形式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使行政诉讼承担着实现客观的宪法秩序的功能。正如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承载的司法功能除了如民事诉讼中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功能之外,还在于法院通过诉讼体现诉讼法承载的客观法律价值。这种法律价值除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外,更有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需要司法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不仅仅是两造之外的第三方,同时也是保证国家公权力行使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将来的行政诉讼法制度中,既要强调监督行政公权力行为,也要强调法院作为国家机关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方面。”[20]


  

  (二)客观法秩序维护功能模式的行政诉讼法学基础


  

  行政诉讼究竟具有什么特殊性是我们把握行政诉讼性质的关键,也是我们认识行政诉讼的逻辑起点。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最大的特殊性就是行政诉讼承担了维护行政客观法秩序的功能。但恰恰理论界却忽视了行政诉讼之维护客观法律秩序的性质,把行政诉讼定位为主观公权利的救济,而淡漠了行政诉讼维护行政客观法秩序的功能,这是对行政诉讼性质的误读,不利于准确把握行政审判实践。例如,由于对行政诉讼维护行政客观法秩序的功能认识不到位,导致行政审判审理对象定位不清,一些地方行政审判不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反而出现了法院和行政机关一起审原告现象。这种误读也直接导致了对行政诉判关系定位不准,错误地认为诉判一致是一个普适的原理。


  

  事实上,我国行政诉讼与世界行政诉讼制度发展产生的历史一样,具有维护行政客观法秩序属性也是其与生俱来的品质。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就凸显了维护行政客观法秩序的功能。立法之初,有关部门的人士以及学者们表现了不同意见。从行政诉讼法草案座谈会的意见看,政府法制部门和理论界对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是有细微差别的,政府法制部门更强调行政诉讼法的“促进”、“保障”和“维护”行政行为的目的。而行政法学理论界看重的是行政诉讼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行为的目的。[21] 但最终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结合大多数人的意见,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立法目的。维护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客观的行政法律秩序。即使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也暗含着行政诉讼就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为公民权益是否被侵害是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息息相关的。因此,立法目的决定了行政诉讼必然是行政客观法秩序模式,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主要宗旨。除了立法目的决定了行政诉讼是一种客观诉讼外,如果通览我国行政诉讼法,就会发现,不论是案件之审理对象还是行政判决的类型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决定了行政诉讼总体上是一种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22]


  

  正如前面指出,行政诉讼功能模式并没有绝对理想意义上的纯粹模式,因此,尽管我们把行政诉讼定位为维护行政客观法秩序模式,但是作为司法程序,行政诉讼必然兼顾了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的特点,是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和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的统一。所以,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两种诉讼模式并不是泾渭分明,而是相互融和,既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合法性审查,保障客观的行政法律秩序的功能,也实现了司法权对主观权利的救济功能。但是二者不能等量齐观,客观法秩序维护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我们之所以把行政诉讼应当定位为客观法秩序维护功能模式,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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