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取得时效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持续、永久地支配财产权利的事实,为了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立法均规定了持续占有须经过一定期间,期间过短并不利于保护原权利人利益,期间过长又无法稳定与无权利人已形成的相关法律关系,取得时效期间设计实际上也就是二者相互妥协的产物。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可以推断出男女双方是否具有成立夫妻关系的意思,共同生活期间长短又有力证明了双方是否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性,但事实婚姻中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并不一定均未结婚,有配偶一方再与他人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无疑也会侵害原配偶的利益,无论何种共同生活期间设计无疑会侵害原配偶一方的利益,事实婚姻中的共同生活期间设计就必须协调这些利益的冲突。然而,过短共同生活期间设计既无法佐证男女双方是否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性,又会助长不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而损害法律权威,相反,过长共同生活期间设计既无法给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提供法律保护,又无法稳定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就已承认事实婚姻的部分立法设计而言,所规定的共同生活期间介于2年之10年之间[10],我国亦有人主张立法应规定共同生活的期间为2年至5年的见解[11],但笔者认为,将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设计为5年以下,并不能避免上述共同生活期间过短的缺陷,最佳办法就是将事实婚姻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期间设计为5年为宜。此外,除了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以外,现实生活中亦存有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开始之时不符合其他法定结婚年龄条件的情形,此种情形的共同生活期间起算也应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条件开始起算,且共同生活期间的起算只要由主张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一方证明前后两时符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要件即可,无须证明从头至尾均不间断符合共同生活要件,即“经证明两端者,得推定中间”,若另一方否定,则应由其提供证据证明。
其三,为了督促真正权利人行使权利及阻碍非权利人取得权利,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又设计了取得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承认时效婚的古罗马在《十二铜表法》第6表第4条已有此方面规定。因近世国家或地区已经否认了时效婚,而且也否认了身份权的时效取得,立法也就没有必要再将时效中止和中断予以设计在身份权的取得方式中。既然将适用取得时效作为应对事实婚姻的措施,理应参照取得时效中止和中断而设计事实婚姻共同生活期间的中止和中断。事实婚姻共同生活期间中止就是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共同生活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共同生活期间;事实婚姻共同生活期间中断就是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共同生活期间统归无效,事由消除后,共同生活期间重新起算。具体言之,事实婚姻共同生活期间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就应参照取得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而进行设计,因时效中止事由是与权利人主观意志无关的事实,结合现实中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形,事实婚姻共同生活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应主要包括不可抗力事件和事实婚姻一方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形而导致事实婚姻男女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客观情形,此类事由与男女双方的主观意志无关,不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共同生活期间计算应暂时中止,待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且应将引起中止事由限定在共同生活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内;时效中断事由是与权利人主观意志相关事实,结合现实中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形,事实婚姻共同生活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应包括男女双方不再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男女双方不再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死亡等致使社会不再认可男女双方为夫妻关系的情形,此类情形出于男女双方的意愿,已经进行计算的共同生活期间也就统归无效,只有男女双方重新具备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起,共同生活期间才能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