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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的时效取得

【作者简介】
冯乐坤,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参见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0页;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145页。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310条第3项之规定、《菲律宾家庭法》第34条之规定、《葡萄牙民法典》第1653条之规定和我国《澳门民法典》第1471条、第1472条之规定。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314条与第1315条、《法国民法典》第181条、第183条、第190-条之规定、《日本民法典》第745条至第746条、《澳门民法典》第1515条至1518条等。
《德国民法典》第1600b条、《法国民法典》第316条、《日本民法典》第777条、《意大利民法典》第244条、《澳门民法典》第1698条至第1699条等。
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89条至第997条关于违背结婚的禁止规范而可以对婚姻行使撤销权规定、第1052条关于在“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与被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情形可以离婚、第1053条与第1054条关于不得请求离婚的期间规定、第1063条限制当事人主张婚生子女的否认权而设定期间的规定、第1067条关于非婚生子女或生母及其它法定代理人得请求其生父认领为生父之子女的期间规定、第1079条第2款关于收养者之配偶请求撤销未经其同意的收养期间和被收养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请求撤销未经其同意的收养期间等规定。
1999年6月11日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立法研究组拟定的《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第29条关于确认婚姻无效请求权之诉、第73条关于提起非婚子女否认之诉、第75条关于提起非婚子女认领之诉的行使期间规定均彰显了取得时效的立法理念。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95-197条、第311-1条、第311 -2条之规定;《葡萄牙民法典》第1653条、第1831条之规定;《意大利民法典》第236 - 238条之规定;《魁北克民法典》第130条、第523条、第524条之规定;《澳门民法典》第1472条、第1690条之规定。
澳门亦有学者认为,取得时效及事实婚的构成两者存在一种实际状况因一定期间的过去而成为一种法律状况共同点,取得时效成立前的占有及构成事实婚前的共同生活两者是相似的。参见祈东耀:《新<民法典>中的事实婚》,载《法域纵横》2000年第1期。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之规定。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310条、《菲律宾家庭法》第34条、《葡萄牙民法典》第1653条、《澳门民法典》第1472条之规定。
参见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46页;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执行状况调查》,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1-32页;徐国栋:《论取得时效制度在人身关系法和公法上的适用》,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
参见1983年7月16日的司法部《关于解释和公证婚姻状况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8月30日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1989年11月21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I条、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S条之规定。
参见1993年的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正的通知》、1997年的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2008年民政部的《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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