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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的时效取得

配偶权的时效取得


冯乐坤


【摘要】我国大陆地区自1950年颁布《婚姻法》以来一直实行婚姻登记,实务中欠缺婚姻登记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却屡见不鲜,但立法部门采纳的各种应对措施均无法予以有效解决。受古罗马法时效婚的影响,不同国家或地区立法又以经过一定时间作为判断男女双方之间是否存有身份权的标准,尽管此种应对措施并没有明确予以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具体立法设计却借鉴了取得时效的立法理念,本质与取得时效制度的效力并无二致,我国大陆地区应对事实婚姻的措施也就应借鉴取得时效的立法理念,有必要将取得时效制度的具体立法设计适用到应对事实婚姻的措施中。
【关键词】时效婚;事实婚姻;取得时效
【全文】
  

  身份权是自然人缘于身份关系而对特定相对人所行使的权利,身份关系是因亲属之间的身份所产生,身份权也就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发生在亲属之间的权利{1}(P21),主要通过婚姻、出生、收养、抚养等法律事实得以产生。基于保护身份关系的当事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需,我国大陆地区立法明确规定通过婚姻、收养途径而取得身份权必须履行相应法定形式要件,现实生活中亦存有欠缺法定形式要件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社会也承认为夫妻的事实婚姻,径直否认并不能消除此类客观事实的再次出现。尽管我国大陆地区立法部门及司法部门在不同时期对事实婚姻持模糊态度,学界却普遍予以主张承认事实婚姻[1],但各种见解均没有从民法制度构造方面进行诠释,此类见解也就无法有效地应对现实中所出现的法定配偶身份与事实配偶身份不尽一致的情形。基于此,本文特以取得时效理论为视角,通过论证身份权为取得时效客体的可能性而分析配偶权的时效取得及其应对事实婚姻措施具体立法设计。


  

  一、取得时效客体的演变


  

  作为时效制度组成之一的取得时效制度肇始于古罗马时期。当时,正处于从公有制过度到私有制时期的古罗马出现了许多影响到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土地荒芜不垦、奴隶牲畜游散不用的社会现实,另一方面,过于注重形式要件的市民法所有权取得方式中的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方式却无法适应商品经济发展所要求的交易便捷理念,现实中大量存在欠缺形式要件的特殊交易致使所有权无法取得,如此,古罗马颁布的《十二表法》中正式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随后的帝政与优帝时期又分别进一步完善了取得时效制度。{2}(P318-333)不过,受古罗马丈夫对其妻子享有支配权性夫权制度的影响,与女儿地位相似的妻子往往被视为动产,结婚也就成为丈夫获得对妻子夫权的方式,{3}(P84)但缔结有夫权婚姻方式中的买卖婚与共食婚的严格形式要求致使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处于无效境地,为了应对欠缺形式要件而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男女长期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古罗马《十二表法》规定了时效婚,即赋予男子通过连续一年占有与其保持妻子身份的妇女获得夫权。{4}(P40)至此,夫权可以通过取得时效而取得,夫权也就成为取得时效的客体。{5}然而,有夫权婚姻中的夫权制度不仅使婚姻成为妇女断绝同自己家庭联系的原因,又使原先处于独立自权人地位的妇女变成为家女,加之,适用外国人的倡导男女双方合意即可成立婚姻的无夫权婚姻具有丈夫对妻子不能取得夫权、结婚形式相对简略的优势,所以,古罗马后期就出现了无夫权婚姻逐渐取代了有夫权婚姻的现象,有夫权婚姻方式逐渐消亡,应对欠缺有夫权婚姻形式要件的时效婚也就成为历史,夫权也就无法成为取得时效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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