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不同国家或地区均将取得时效客体明确规定为财产权范畴,因取得时效制度立法理念在于重在稳定与无权利人相关的法律关系,此种立法理念与目前应对事实婚姻的目的相同,由此,部分国家或地区参照取得时效制度而设计的经过一定时间后才将事实婚姻转化为婚姻效力的措施其实就将身份纳入了取得时效的客体范畴。值得注意的是,近世不同国家或地区应对事实婚姻措施除了适用取得时效制度立法理念以外,立法及习惯又采纳了径直赋予事实婚姻具有婚姻效力的措施,{12}但与其他应对事实婚姻的措施相比,以经过一定时间作为判断标准能够有力地证明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关系以及与其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稳定与否,此种应对措施最值得推崇。
三、配偶权时效取得的制度构造
既然身份权可以经过一定时间而取得,财产权与身份权皆可以成为取得时效的客体,但财产权的时效取得体现了主体对财产的单向支配,身份权的时效取得体现了主体对身份利益的双向支配,这恰好与以利益为目的的支配权属性相符,强调权利主体对客体的支配,至于以何种方式支配并不影响支配权的存在,只不过,已经彰显了取得时效立法理念的以经过一定时间为标准的应对事实婚姻措施却并没有全面移植取得时效制度。尽管我国大陆地区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时效制度已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普遍建立,应对事实婚姻措施就必须借鉴既有已经成熟的取得时效具体立法而进行设计[8]。因现实中的共同生活具体情形却较为复杂,结合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设计,特对事实婚姻立法设计作如下诠释:
其一,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取得时效类型依据动产与不动产不同而分别进行规定,所有权以外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则准用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之规定,多数立法例又在区分占有人主观善意或善意基础上而设计了不同的时效期间。因取得时效以所有权的占有取得时效最为典型,学说与立法通常以此为例阐释和规定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占有取得时效的自主占有、公然占有、和平占有等主观要件也就成为取得时效普遍予以认可的主观要件,既然应将取得时效作为应对事实婚姻的措施,就应在事实婚姻中予以适用取得时效的主观要件。但近世以来的身份权已经从单方支配演变为双方支配,古罗马法时期彰显男女不平等的时效婚制度不可能存在,妇女就不能成为被支配的对象,取得时效构成要件中“占有”一语也就不能作为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唯有“支配”一语最为妥当,能够反映身份利益的无形控制性。具体言之,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男女双方主观须具有以夫妻身份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性,自主占有就演化为事实婚姻男女双方主观上具有支配配偶身份的意思;公然占有就演化为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将支配配偶身份的事实向社会公开而得到社会认可;和平占有就演化为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支配配偶身份的事实应是双方自愿的结果。不过,事实婚姻男女双方主观善意或恶意并不影响事实婚姻成立与否,已有配偶的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可以成为重婚罪的主体,且已形成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或登记结婚亦可成为重婚罪的主体[9],如此,事实婚姻男女双方的主观恶意仅是判断其是否为重婚罪主体的标准,与恶意一方形成事实婚姻或登记结婚的善意一方也不应得到婚姻效力的保护。当然,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互相支配身份的事实较为复杂,难于举证证明其准确性,无相反的证据,理应推定男女双方主观方面应具有善意地支配配偶身份的自愿意思且向社会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