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宪法中住宅所体现出的第一层含义就是财产。由四面围墙和屋顶所构成的住宅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强调其供人们居住的特性。是否适宜人的居住,是否由人工建筑而成,其内部构造形式如何,都不是宪法所考虑的对象。宪法所关注的是其为人们“所有”这一现象。也就是说,在宪法上住宅首先体现出的就是所有权。住宅是公民个人财富的集中代表,并且在这个四面围墙所围蔽而成的空间内,人们可以摒除外界的压力,自由的思考、发表言论、按自主的方式生活。而这一切的前提是建立在这个“空间”归个人所有上。因此从上述两个层面上来说,当国家对公民财产的侵犯就集中表现为住宅的觊觎。同样对个人自由的干涉也首先开始于住宅。而在首当其冲的危险是对所有权的侵犯,如对住宅的征收问题。对宪法来说,住宅的核心问题就是所有权,宪法如果不能切实的保障住宅所有权,那么其他的一切依附于住宅上的权利都将不复存在。在多个国家的宪法中,都有从财产角度规范住宅的条款。如圭亚那宪法第40条规定,“房产和其他财产的私有受到保护和不受无偿剥夺的权利。”所以财产是住宅在宪法上的第一层次的概念。
四、作为隐私的住宅概念
1604年,英国人科克勋爵所宣称:“每个人的住宅就是他的城堡”。时至今日,这句格言已经跨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障碍,成为整个世界的共识。绝大多数国家充分注意到了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的价值,将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写入宪法。从这个角度来说,住宅呈现出了它的另一层概念——作为隐私的住宅。
第一,住宅隐私权的理论。从隐私的角度看待住宅的历史并不悠久。实际上,隐私权本身就是一个很新的概念。现在公认的隐私被首次被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提出可以追溯到1890年两位美国学者山姆利·沃伦和路易斯·布伦迪斯在《哈佛法律评论》第4期上发表的一篇名为《隐私权》的文章。然而直到20世纪中叶,隐私权才普遍为司法实践和社会大众所接受。与之相对比,住宅不受侵犯的观念却源远流长。至迟在资本主义产生的初期,就已经被精英阶层所认可。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中,更是被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以科克勋爵为代表的早期资本主义法学家和政治家们显然不是从隐私的角度来分析什么是住宅。事实上他们是将住宅看做是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自然延伸,这一观念在长久以来占着支配性地位。前后相继的两种观点的分歧使得我们对住宅概念无论是在内涵还是在外延方面都产生了显著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