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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住宅概念之研究

  

  第一,住宅本身具有巨大财富属性。住宅在人类生活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对房屋的占有是每个家庭活动的基础,人们的衣、食、行等都离不开住这个前提。因此人类早已将住宅划为私有财产,并开始有意识的表现出它的财产特性。据记载“早在公元前4世纪时的罗马,住宅就已分为两类,一是沿袭了希腊晚期风格的独院式建筑;另一类是按照标准单元建造的公寓,这种公寓主要是用来经营出租的。一般居民都住在单元式公寓中,当时的罗马城内有独院住宅1797所,而公寓有46602所。”[3]此外,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来说,住宅不但具有价值,而且其价值庞大,是家庭财富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有关统计,[4]在居民家庭财产中,住宅资产占的综合比率一直是最高的,03年住宅资产占三项资产的综合比例为78.6%,08年上升到83.6%。其他国家也大体相似,住宅资产占家庭财产比例在日本、加拿大、美国在60%左右,一些发达中国家也到了80-90%。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人们很早就开始将住宅从普通的财产中分离出来,给予特殊的保护。


  

  第二,住宅是具有宪法意义的财产。财产是一个多变的概念。迄今为止没有人能对财产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但这并不妨碍人们认识到财产是自由的基石。正是财产,尤其是私有财产是将自由的人和受奴役的人区分开来的标志。人们很早就开始尝试用法律去调整和保护财产关系。正如两位英国学者所说:“原始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持社会安宁并以井然有序的方式解决成员之间产生的争端。含义明确的等级制度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对社会地位的重视,都与财产的所有密切相关。因此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中,财产成为一种核心概念。”[5]这一努力到了近代直接成为推动宪政变革的源动力,英国、美国、法国等国的资本主义革命归根结底就在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法国的《人权宣言》所宣示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正是对这一现象的最好注解。因而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对财产权的保护也升到宪法的高度,成为各国宪法最核心的问题。


  

  所有权是财产权中最为重要的部分,这一点从财产权制度产生时就已经非常明确了。有学者指出:“在罗马法中,最引人注目的制度之一就是所有权。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并且,‘在西欧,财产权与所有权的意义已经被同化’”。[6]在宪法中对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体现在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而在这其中土地、住宅等不动产所有权又具有特别的价值。有学者就认为:“议会的干预不断增加,几乎所有的干预皆与土地有关。就动产而言……财产法中有关动产的规定几乎没有公共力量的影响。”[7]因为动产体现不出公法的价值,通常纳入民法等私法的调整范围。在宪法上对财产权的规范主要集中在不动产上,并用特别的程序予以保护。如印度宪法31条规定,“如国家依法律规定取得的不动产中包含个人所有且个人耕种的土地,国家不得征用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土地限额以内的土地,以及这些土地上的或者附属于这些土地的房屋和建筑,除非该法律同时规定以不低于市价的价格进行赔偿。”宪法上对财产的界定其基本目的不在于财产本身的经济价值,而是防范来自国家的侵入。给公民保留一个免受公权力压迫的私人领域。“确定财产权是划定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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