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识中的住宅概念
通识中的住宅概念也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住宅的理解和解释。在《现代汉语词典》里,“住宅即住房,供人居住的房屋”。《房地产大辞典》则将住宅定义为“以家庭为单位,满足家庭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建筑物。住宅的物质客体就是生活用房。”这些定义过于简略,是以一种直观的素描法简单的勾勒出了住宅的概念,要精确的了解住宅它还远远不够,也无助于理解宪法中的住宅概念。在人类几千年的发展进程中,住宅的形态早已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从最早的“巢居”、“穴居”,到古代的庭院、阁楼、宫殿,再到今天更加多元化的居住形态。住宅的外在形态虽然差异很大,但是作为提供给人类居住的住宅都包含有一些共同的特性。这些特性就是人们对住宅概念形成共识的基础。一般来说,住宅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第一,住宅是相对独立的空间。空间是人的居住行为的载体。离开了特定的空间,人的居住行为无法完成,这种用于居住的空间就是住宅。之所以不将住宅界定为房屋或者建筑物,是因为虽然在今天和历史上,房屋和建筑物是人类住宅的主要形态,但如果仅限定于此会显著的缩小住宅的外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自然形成的空间或生产场所也被用作住宅,如供人居住的天然洞穴、渔民生活的渔船等。因此“居住空间并非一定是人造的、或一定是围合的空间,空间先于人类而存在,当其被人类的居住行为所用时,就称为居住空间。”[2]
此外,住宅应当与外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当人幕天席地,在野外无遮挡地居住生活时,比如在公园的长椅上睡觉、吃饭,那么显然不能认为公园的长椅附近的空间是他的住宅。住宅应当能够和外界空间有显著的界限与公共空间分隔开来,使室内成为一个相对私密的场所。至于分隔物是砖石还是草木,分隔的是否严密则无关紧要。
第二,住宅是以居住行为为内容的空间。围绕着人类的活动形态不同会形成各种不同的空间,如办公空间、文化空间、娱乐空间等等。住宅是一种以居住行为为内容的空间,也就是说住宅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如起居饮食、休养生息等。而一旦住宅中行为的内容改变,如将住宅作为储存商品的仓库,公司租用住宅楼办公等等。那么住宅的性质也随之改变,这时应当将其认定为其他性质的建筑物。这一特征将住宅与办公楼、商场、广场、公园等场所区分开来。
第三,住宅是有连续居住的意思。并不是所有以居住为目的的空间都能称为住宅。病人居住的医院、旅客乘坐的火车包厢等等都很难被认为属于住宅。这其中核心的差别在于是否具有持续居住的意思表示。这里又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在主观心理状态上将其作为住宅来对待。如办公室里供午休的套间虽然也是供人休息的,但是显然居住者在主观上并不认为是那是住宅。其二、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连续性。住宅不要求是永久居住,只要该居住行为有一定的持续性即可。如租住的房屋也应当被认为是住宅。
三、作为财产的住宅概念
作为生活的必须品,住宅的价值在于为人类提供了安身立命之所,它满足了人们的基本生存需要。与衣、食、行这些基本生活行为不同,住宅除了居住价值还具有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后两个价值决定了住宅既是一种财产,又是一种具有宪法价值的特殊财产。住宅的财产特质表现为两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