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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制度视野中的政治哲学意蕴

  

  综上所述,在当代私法转型过程中,管制理念下的国家干预与私人自治在物权——尤其是不动产物权变动问题上的纠缠与博弈构成了当代物权变动理论演进的深层背景。私法自治理念的推动,在这一领域的成功表现为对合同效力的承认,较之于上世纪80年代的非经登记合同无效论无疑具有深刻的价值。而国家不动产管制政策在登记领域并未退出,仍然坚守在登记制度的堡垒中,所以,目前的登记制度仍然是官方化的管制手段,而不完全是私法层面的公示制度。因此,我国当下物权变动理论的根本成既非是对德国模式的继受,也非为交易安全而设,相反,隐藏在形式主义理论幕后的真正角色乃是“(过度)国家干预”,其本质在于国家基于经济体制而对物权制度的行政管制。如果结合在普通动产、交通工具以及农村房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领域悄无声息的对抗主义化改革,以及上述领域明显逊于城市不动产领域的管制性利益,那么,这种“区别对待”式的制度安排足以说明,如何界定物权——究竟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如何安排物权变动的制度模式——究竟是对抗主义还是形式主义,在最根本的层面上是建立在国家对物权——主要是城市不动产——的政策干预立场上的。所以,主流意识领域中的物权变动并非纯粹的私法问题,而是一个政治维度中的政策选择问题。


  

  五、从“管制”到“自治”:当代物权变动制度的发展趋势


  

  以交付为中心的一元物权变动模式无论在古典事实物权还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绝对化国家干预视野中都可以找到其制度影像,而其以物债分离为特征的制度结构也清晰地呈现在货币流通世界中。前者反映了早期物权法的原始和当代民法的国家主义偏执,后者则折射了高频流通下交易安全的特殊价值导向。显然,当代大陆德国法系物权法中盛行的“形式主义”模式既无法在罗马——日耳曼的“物权形式主义”历史传统中找到其合理性根基,也不可能在“交易安全”的经济理性中获得有效印证,而是在以国家主义为制度给养和话语中心的进路下,不动产产权登记管制政策忽视甚至抑制了物权变动意思从“要物合同”向“诺成合同”过渡并需要物权性确认的客观主张,从而使“登记话语控制下的物权”与“名为债权实具物权性要素的合同主张”共同出现在物权变动规则体系中的结果,其实质是政府过度管制在不动产物权变动领域政府失灵(Government Failure)的表现。


  

  物权变动制度的演进史表明,形式主义以管制理论为出发点,对抗主义则以私法自治为价值导向。然而遗憾的是,我国20多年来围绕物权变动理论的研究路径却严重缺乏这种自觉意识。已有的研究很少意识到登记的管制化功能,却暗以为其已经是私法语境下的公示方式,显然,寄希望于这一研究路径取得制度性突破并不实际。于是,对于物权变动模式未来趋势的研究,自然地就演变成了对国家在不动产政策上的探讨。从逻辑上看,要坚持登记的管制与唯一性就必须回复到计划经济时代否认合同效力的形式化状态,而要承认诺成合同的效力就必须突破登记的绝对化立场。无疑,回到以前的立场已经不可能,因此,突破国家经由登记对物权管制的正当性,还原登记的纯粹私法意义的公示机能是解决当下物权变动的根本途径。在中国民法步趋成熟并足以让我们拥有相应的积淀去反思甚至摆脱潘德克吞法学中概念主义刚性范式的理论困扰,在私权观念不断崛起并日益要求摆脱公权管制下的行政干预而实现物权意思自治,在行政模式不断顺应改革趋势而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背景下,这一私法领域的制度转型不仅是大势所趋,更蕴含了一个时代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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