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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制度视野中的政治哲学意蕴

物权变动制度视野中的政治哲学意蕴


刘经靖


【摘要】物权变动制度存在从古典形式化规则到近代对抗主义模式演进的应然规律。在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不同政治哲学背景下,大陆德国法系和普通法系的物权变动制度分别走向了形式主义和对抗主义的不同道路。我国当代物权变动制度形式主义立场的形成虽然有德国法律传统移植的外部性因素,但主要还是古代国家管制的传统因素和当代计划经济体制的直接影响。深化私法意思自治、摆脱国家对物权制度的过度管制是我国物权变动制度实现理性变迁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物权变动;形式主义;对抗主义;政治哲学;国家干预
【全文】
  

  一、我国当下物权变动制度的区分格局及其反思


  

  物权变动模式选择作为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上的重要制度一直为民法理论所关注。我国有关这一问题的主流探讨主要围绕“物权形式主义”还是“债权形式主义”展开,而在“形式主义”和“对抗主义”两种正相对立的制度理念之间,尚缺乏充分的交流与碰撞。然而与理论界以形式主义为主导的学术进路不同,我国《物权法》在采取形式主义基本立场的同时也首次明确认可了“对抗主义”,从而形成了当下以“区别对待”为出发点的物权变动双重立场和交错格局。尽管主流意义上的形式主义模式被普遍认为具有绝对物权观的逻辑基础和交易安全保护的经济理性,然而如果我们意识到在同一时空条件下,无论物权观念还是交易安全保护都不可能存在对立性解释,那么,形式主义与对抗主义混合模式的立法例本身表明,当下物权变动制度建构并非基于某种内部缘由所致,而很可能是某种外部性因素诱致下的产物,因此,本文力图沿着这一思路,探寻影响物权变动制度建构的真正原因。


  

  二、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逻辑与经济学批判


  

  (一)绝对物权——形式主义模式基础的逻辑批判


  

  从逻辑角度来看,物权与其变动模式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内在对应关系,不同的物权观念对应着不同的物权行为和物权变动模式。德国法系传统物权法理论认为,物权是绝对权,因而其变动规则必然以交付或登记为临界点。那么,绝对物权观念对应下的物权变动模式全景样式究竟如何?绝对物权及其物权变动模式的存在又依赖于何种条件?


  

  1.绝对物权的基本特征及其历史影像考察——从古罗马到东亚


  

  绝对物权以对世性为核心,并具形式单一性、效力绝对性以及物权变动中交付的现实性、瞬时性、单向性和不可逆性等基本特征。这一假设貌似主观臆造,实际并非虚幻。绝对物权实际上是人们认识和把握物质世界的一个必经阶段。将制度考察的目光回溯到古代不难发现,在人类社会早期飞物权制度实践中,我们很容易能找到这种“绝对”物权及其变动规则的历史痕迹。历史情境中的绝对物权恰如前述,“限于当时的社会生活条件,人对物的支配只能是以一种最简单、最原始,然而也是最基本的方式进行的,即物之占有。”[1]此以日耳曼法上的“Gewere”制度为其适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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