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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制度视野中的政治哲学意蕴

  

  然而货币之所以适用纯粹的形式化规则,其最本质的原因在于货币的高频流转性。在经济学上,货币的本质属性为其“流动性”(liquidity),[7]作为一种流通手段,货币流通无论频率之高还是范围之广都达到了令一般物望尘莫及的程度——“货币在流动,在‘倾泻’,在循环。”[8]为了确保其流通之便捷,法律必须禁止个体意志对货币变动的干预——其技术化的规则表达就是将其外观简化到最低限度——占有,以此维护货币的高频流转下的流通“便捷性”这一最高的价值取向。


  

  由此可见,高频流转下的流通便捷性需求乃是导致货币占有与所有的合一以及以此为逻辑基础的形式性物权变动规则的最根本的原因。这同时表明,交易安全并非是一个模糊概念,相反,以第三人为出发点的外向型交易安全观是建立在特定流通频率基础之上的。这意味着,将极端流通频率下的货币规则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普适性规则适用于普通物权变动,即便不是“过犹不及”,也可谓“适得其反”。


  

  以上分析表明,在物权观念早已观念化、抽象化乃至现代化的今天,口口相传、深入肌理的“物权绝对”理念其实不过是一个恍如隔世的幻影,而基于流通频率的定量分析也显示了一般物权变动规则与货币规则之间应当保持的制度距离。由此可见,无论“绝对物权理论”还是“交易安全理论”实际上都既难以解释物权变动制度进化中的分野,也难以构成当下形式主义物权变动理论的正当性说明。对抗主义模式的异军突起表明,物权变动的模式选择更多地体现了立法者的刻意安排,因此,表面上物权绝对和交易安全理论的推动一定假借了某种尚不为我们所知的因素,才得以使形式主义成为当下物权变动模式的主流格局,这不由让我们将问题研究的重心从纯粹私法层面转向某些更为实际的因素。


  

  三、从私法层面到政策维度:比较法视野下的政治哲学解读


  

  物权在当事人之间的变动及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市民社会极为常见的生活场景,作为经济交往社会中的产权流通规则,它所反映的主要是经济层面的事物属性。如果我们不否认财产法领域的规则可能具有更为显著共通性,那么,假定各国的物权变动制度演进朝着大致相似的目标进化似乎具有一定的逻辑可能性。然而有关物权变动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却表明,在由古典物权到现代物权的进化过程中,不同法域物权变动制度演进表现出了意识流向上的显著差异和制度走向的清晰分野。其中以普通法、法国法为代表的法域表现出古典形式主义——意思主义——对抗主义的发展路向,而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表现出古典形式主义——近代形式主义的脉络,因此,有关后古典时代物权制度演化进路的历史考察就必须沿着不同的意识流向分别展开。


  

  以往的研究尽管注意到了这种差异,但更加偏重于二者之间“形异而神同”的法律效果,[9]显然,这种比较由于忽略了制度形成中某些深层因素而显得过于苍白。实际上,“政治、道德与经济的历史发展深深地影响着财产法”。[10](前言)将私法规则的形成与演变置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视野下不难发现,国家权力与生俱来的强大天性使其常常无孔不入地渗入私人生活,从而导致二者之间的紧张与冲突。在这一对立结构中,基于错综复杂的历史因素,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博弈与争斗犹如时缓时急的历史河流,在制度史的土地上冲刷出蜿蜒曲折的印记,从而也使同一私法制度在不同法域中的成长记忆中留下了不同形态的国家干预的制度年轮。而对这些年轮的解读,可能更有助于我们回溯到具体历史场景中,去体会在私法制度形成和演变过程中国家权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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