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古典物权观念的绝对性相适应,其变动规则也围绕“交付”为核心而展开,只是为了确保交付的真实性和公示的有效性,真实历史时空中的物权变动场景弥漫着浓重的仪式性氛围。追溯早期物权法不难发现,“让与行为大都是一大套不能有丝毫疏忽的仪式所重复着”。[2]日耳曼法上的“Sala”、“donation”、罗马法上的“曼兮帕蓄”、“拟诉弃权”、英国法早期的“殴打”、古巴比伦西帕尔地区的“木杵传递”以及东亚吕宋岛北部伊富高人的“伊保义”等仪式都是典型代表。上述场景中的仪式尽管手段各异,但其核心莫不在于以现实的“交付”为中心,并最大限度保证交付的真实性。
2.绝对物权及其变动规则考察的启示
以上对绝对物权的历史与逻辑进路的考察表明,物权确有可能表现出绝对性,并且基于这种绝对性而在物权变动立场上表现出强烈的“形式性”特征,但在历史场景中的绝对物权和形式性物权变动规则至少带给我们两点启示:(1)绝对物权和形式性物权变动模式乃“古典法”早期的物权观念,其存在有着特定的历史条件,其反映的是一种原始、粗糙的物权制度。在稍微进化的物权法制世界中,绝对物权并无其生存的空间。即便在古典法上,据学者考证,“到公元4世纪,秤重和击声完全成了一种象征性的仪式而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3]至优士丁尼时期(公元527-565年),“人们甚至连这个词的含义都忘掉了。”[4](2)由于古典仪式的核心功能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物权变动中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故而作为古典绝对物权逻辑表达和动态延伸的交付不仅在外在意义上宣示了物权的变动,同时也内在地包含了交易双方变动物权的内部合意。可见,绝对物权观支配下的物权变动模式中除了交付别无其它,即并不存在独立于交付的——诸如“债权”意义上——合同。
(二)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经济批判——以“货币模式”为对象的分析
形式主义将交易第三人——流通秩序的保护作为其经济层面的正当性。显然,在交易过程中,标的物流通越快,指向第三人的保护就越具有正当性。那么,在物之流通频率、交易安全以及物权变动模式之间是否存在一个相对精确的数量比值,以在更为精确的层面说明形式主义模式的正当性呢?对此,有学者曾援引“日本的一座不动产在88年汉城奥运会开幕式的当天交易了11次”[5]之事例,力图说明形式主义模式在维护高频流通下市场交易秩序方面不可替代的意义。
毫无疑问,倘若商品流通之频率果真如此之高,那么纯外部交易安全立场的正当性无疑不言而喻。然而上述正当性的关键性前提——普通商品能否达到如此之高的交易频率——却不无疑问。为了从稍具量化的角度说明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引入货币模式进行比较性考量。众所周知,货币的首要特征在于占有与所有的统一,“在任何情形下,占有货币也就取得货币的所有权。”[6]以此出发,我们不难勾勒出货币物权的大概线条:表象的单一性和效力的绝对性,进而物权变动中交付的现实性、瞬时性、事实性、单向性和不可逆性。如果再稍远一些联系到作为货币物权变动规则外围环境的“债权”制度,以及货币物权变动与其债权关系之间的“分离”、“独立”乃至夸张一些的“无因性”,那么,我们不禁要惊叹这种习以为常的货币物权变动规则竟然与传统形式主义理论具有如此惊人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