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当诺成契约在物权变动世界中的反复实践逐渐拨开古典事实物权的神秘面纱,并在普通法世界中逐渐催生出多元表象支撑下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规则的时候,固守传统的交付作为物权变动核心标志的天然便利性以及将不动产物权变动与登记相捆绑所具有的更为突出的管理上的便利,使得近代德国私法在与古典物权形式主义传统一脉相承的意义上走上了与普 通法完全不同的道路。而在国家干预乃至管制型思维下,将物权变动的表象限制为一种明确的形式——例如占有或登记上,自然是一种更容易受到国家青睐的方式, 并在建构主义理性的进路中通过“物权法定”原则固定下来。
综上所述,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物权变动制度沿着不同的意识流向前发展,最终形成了形式主义和对抗主义两个泾渭分明的支系。然而差别并非仅局限于制度本身,当制度比较触及作为制度形成外围环境的政治哲学差异层面时,不同法系风格迥异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路径让我们看到了“私法与政治互动”的生动场景。德国法在理性主义以及历史法学所倡导的民族精神的引导下高度承继了日耳曼法的内在传统;而普通法则远离了日耳曼与罗马法的形式主义传统,以自由者的姿态完美地实现了财产流转规则中物权变动模式从古典形式性规则向对抗主义的历史变迁。
四、我国物权变动制度演进中的政治哲学脉络
如前所述,物权变动制度作为私法领域中的重要制度设计,其发生和演变深刻地依赖于外部政治环境。对我国而言,无论作为中华法系的创造者还是近代法律移植的继受者,在私法的外部环境上都处于一种持续的国家干预传统中,这一传统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私法(包括物权变动制度)的当代进路。
一、中国古代管制型田产交易制度中的国家主义传统
以资源禀赋与制度体系的内生性关系原理考察我国的土地制度演进史不难发现,人口与土地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构成了我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核心矛盾。同时,我国自礼制时代起就推行“家国同构”的政权组织形式。在宗族内部,个人利益让位于宗族利益;在国家层面,皇帝所代表的国家利益较之个人利益处于绝对优势地位。随着封建皇权的不断强化,皇帝代表的国家越来越成为社会的主导性力量。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私人在与国家对立的格局中始终处于相对低下的地位。这样,在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导的国家,国家权威空前提升的影响反映到财产制度上就表现为国家对土地制度的关注。“田宅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历代官府统治的经济基础。因而中国历代官府对于田宅的典卖交易都极为重视,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规定予以规范控制。”[24]自唐宋以来,土地交易日趋频繁,调整不动产交易的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善。为防止民间隐瞒土地面积,使官府税收受到损失,政府逐渐发展出通过官契(红契)对田产交易实行国家管制的产权治理模式。凡私人田产交易不通过契税程序过割纳税者,官府对私人之间的白契一概不予认可,“土地交易都凭借砧基簿的记录”,[25]从而形成了我国古代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中的国家干预传统,这一传统恰好与德国社会本位管理模式下的物权登记制度类似,从而为日后法律移植的亲德倾向埋下了伏笔。
二、清末以来德国法“威权主义”进路的主流继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