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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之客体范围探究

  

  三、诚实信用原则于民事诉讼身份关系案件的适用


  

  有关婚姻案件、亲子关系案件等身份关系案件,与上述的一般财产关系案件不同。学界向来认为在这类案件中发现真实的要求属于要事。有鉴于此,在身份关系案件的审理程序中,有无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与可能呢?笔者拟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日本学界的见解


  

  日本学者一般都倾向于否认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适用于人事诉讼程序。其理由则在于,由于人事诉讼案件关系高度的公益性而必须发现客观真实{7}。在实务界,日本东京高等法院1965年11月18日的一则判决也曾经指出,在类如婚姻关系的身份关系案件中,必须以实体真实做为判决的基础,并不适于禁反言的法理。因此,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第14条规定:“为了维持婚姻,法院依职权可进行调查证据,并对当事人所未提出的事实加以考虑,但对于调查的事实及证据的结果,应询问当事人。”该条规定排除、限制辩论主义,改采职权探知主义,同时扩张判决的效力,承认此等判决具有对世效。


  

  正因为身份关系与公益存有重大的关系,因此,身份关系案件中,在对当事人的意思支配进行必要限制的同时,广泛认可法院的职权性活动。易言之,在身份关系案件中,诉讼的提起、审判对象的决定、诉的撤销虽然原则上还是依据当事人的私权自治,但是,请求的放弃、认诺,以及和解是不予认可的。与此同时,就判决资料而言也不适用自认法则,法院可依据职权进行证据调查和斟酌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尽管身份关系案件处理的是当事人间私法上的纠纷,但其处理的对象系自然人的身份关系,涉及家庭和谐、国家利益和公序良俗,特需寻求身份关系的真实性,法院有义务以监护人的身份对身份关系案件的真相进行探求,故应在身份关系案件中采用职权探知主义。


  

  作为职权探知主义的重要体现便是,在身份关系案件中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且斟酌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毫无疑问,当事人作为诉讼的主体理所当然有权提出证据,除此之外,检察官可以提出证据,法官也可以依据职权进行证据收集。和普通民事案件相比,身份关系案件证据的来源具有多面性。原因在于身份关系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要求不同,普通民事案件只要达到相对真实的程度即可,而身份关系诉讼,要求达到发现绝对真实的程度。


  

  (二)身份关系案件和财产关系案件适用诉讼机理的不同


  

  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实行的是以当事人为主导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开始、终止以及判决资料——事实和证据的收集提出均适用辩论主义。然而,在身份关系案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制约,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受到部分限制的同时,认可法院积极活动的职权探知主义被予以广泛采用。身份关系案件判决结果具有很强的对世效,因此,裁判必须要极力地去发现真实,这也是对辩论主义进行限制、有限地适用法官职权探知的根据所在。因为身份关系案件中的形成判决的对世效要及于诉讼外的第三人,仅仅依靠当事人难以实现裁判与真实的相一致,基于对承接对世效的第三人的保护,必须充分活用法官的职权探知制度。


  

  在身份关系案件中,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受到限制的表现之一就是对当事人怠慢行为法律效果规定的适用限制。在身份关系案件中,因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使未及时提出攻击和防御手段或方法,或者,对提出的攻击防御方法未进行必要的释明,即使在该释明的期日未出庭,致使诉讼延期完结,也不能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庭前准备程序中笔录未记载的攻击防御方法,当事人在后续的庭审程序中仍然可以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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