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略论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法益

  
  6.消费者法益。
  
  有学者主张在侵权法中规定“商业欺诈”、“强制交易”的侵权责任类型,以保护消费者有关法益{33}。本文认为,生产者、销售者侵害消费者权益,构成产品责任的,当然受侵权法调整;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依上文分析亦受侵权法调整;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其他法益受侵害的,也应当受侵权法调整。其一,消费者知情权等法益具有私益性、非权利性、对世性、可归属性特征。其二,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趋势,使消费者法益尤显重要,在我国现实社会背景下尤其如此,该法益应具有可救济性。其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49条规定,消费者有关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有些责任属于违约责任的性质,另一些责任则属于侵权责任的性质,例如违反第10条,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强制交易行为),即应产生侵权责任。
  
  7.债权法益。
  
  债权的保护主要依靠合同法,但在一些特殊场合下,债权亦可成为侵权法保护对象。在德国法中,第三人“诱使违约”的行为可适用第826条而受侵权法调整 {34}。在法国,通过判例法形成了“第三人干预他人契约关系的侵权诉讼”制度{35}。在英美法中,“对合同或未来合同关系的干扰”,亦适用侵权法调整 {36}。在我国学界,对债权应否成为侵权法保护对象,存在争议{37}。
  
  本文认为,对于债权作为侵权法保护对象,应采原则上否定、例外承认的态度,区分不同情形作具体判断:①债务人未依债的本旨履行债务,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行为。②双重买卖,后买受人对前买受人不构成侵权,这是自由竞争规则的要求{38}。③因第三人行为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原则上不构成侵权,例外构成(有侵害债权人的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实施等要件)。例如伤害或绑架债务人以阻止债务履行。④第三人诱使债务人违约,构成侵权。例如胁迫研究人员离职以破坏其雇主的研究计划。具体条件可借鉴英美法上“干扰契约关系的侵权行为”,有侵害债权人的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实施等要件。⑤侵害债权归属,构成侵权{39}。例如侵夺他人票据。在上述④⑤情形下、③的部分情形下,债权符合作为侵权法保护法益的诸项特征-在上述情形下,侵权法所保护的并非债权本身,而是“债的关系”,或曰债权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享有的利益。
  
  8.纯粹经济损失。
  
  在欧洲,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法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放任模式(法、比、意、西、希);二是实用模式(英、荷);三是保守模式(德、奥、葡、芬、瑞典){40}。王泽鉴先生认为,在台湾地区,纯粹经济损失可适用“民法典”第184条第1款及第2款得到侵权法保护{41}。大陆学者大多主张纯粹经济损失应有条件地得到侵权法保护{42}。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