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略论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法益

略论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法益


温世扬


【摘要】民事法益与利益、权利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侵权责任法》第2条虽然明定权利与法益均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但对二者受侵权法保护的条件未作区分。民事法益具有私益性、非权利性、对世性、可归属性和可救济性的特征。民事法益的具体形态可以分别在财产法益和人身法益的框架下讨论,其中财产法益主要包括占有法益、虚拟物法益、物上期待权法益、特许经营法益、正当竞争法益、债权法益等,“纯粹经济损失”难以得到《侵权责任法》的救济;人身法益主要包括一般人格法益、死者人格法益,婚姻关系法益不宜受侵权责任法保护。
【关键词】民事法益;民事权利;财产法益;人身法益
【全文】
  

  、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对此规定,学界虽有“一般条款”与“非一般条款”之辩,但其要旨在于明确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之范围则为不争之事。然该条所采取的“不完全列举”表述方式,仍可能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惑,故有待释明。依通说,侵权法上的“权”不仅包括民事权利,而且包括受到法律(民法)保护的利益,即民事法益{1}。就本条而言,其所列举的民事权利作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是否妥当并非无可议之处(如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继承权),而其所指的民事法益的范围则尤值探究。
  
  一、民事法益之意蕴
  
  (一)利益、法益、权利之辨
  
  法理学上,“利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表现为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作用于主体而产生的不同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反映着人与其周围世界中对其发展有意义的各种事物和现象的积极关系,它使人与世界的关系具有了目的性。……1)认识各种社会利益是法的创制活动的起点。2)在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法的创制的关键”{2}。“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至少是必须通过颁布一些估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规则来加以实现的。”{3}
  
  “法益”一词是由德文“das Rechtsgut”翻译而来,这一概念最初被引入犯罪的实质概念中,并明确地被赋予其作为犯罪客体的地位。法益一词来源于刑法,自法益概念提出后,对各部门法均有影响{4}。就民事法益而言,“学者一般认为,权利与其他法益有划分的必要,权利仅限于指称名义上被称作权利者,属于广义法益的核心部分,其余民法上的利益均称其他法益”{5}。“法益是于权利之外存在的,法律主体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6}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