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必须在行为法上有规定。行政机关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作出什么样的行为,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用什么样的手段,等等,这些必须在行为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4、必须有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应当是常态和临时监督制约机制的结合,是正式和非正式监督制约机制的结合,即在每一个层面都达到监督和制约,而且尤其要强调公平公正的理念。
5、必须在事前事中都有相应程序。虽然规制法和行为法上规定了必须怎样做或不得怎样做,但即使相对人违反了该规定,也不能立即强制执行,必须经过听取陈述、申辩,以及告知、催告等程序,充分施以说服教育,以促成法定义务的自觉履行。不仅如此,因为相关案件还有可能涉及到其他关系人,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广泛听取意见,包括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
6、必须要有充分、合理且通畅的权利救济途径。
总之,行政强制立法应当强调对行政权运作规律的充分把握,对我国行政强制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和困难性的充分了解,在致力于标准、程序等规则、规范的建构和完善,以及致力于监督制约及权利救济等机制、制度的充实和实效发挥的基础上,尽可能地贯彻还权于行政机关、放权于基层的理念,根据行政目的配置行政手段,以实现行政手段的科学配置和实效保障,亦为该领域的管理创新提供机制、制度乃至法律理论方面的坚实支撑。
【作者简介】
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日本国一桥大学法学博士。
【注释】
参见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79页以下。
参见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93页以下。
参见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93页-第494页。
参见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500页以下。
《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当然,对于在紧急情况之下的即时强制而言,行政行为的作出与执行同步进行,但在理论上,也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行政强制法(草案)》未就此作明确规定,只是作了援引性规定。
关于其理由,参见杨建顺著《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2页以下。
参见杨建顺著《关于行政执行权力配置的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8月12日(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2年第6期全文转载)。
参见杨建顺著《行政强制中的和解——三环家具城案的启示》,载《南通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2002年3月;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2年第4期全文转载,2002年8月。
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9页。
参见室井力著《基本法逐条解释=行政救济法》(别册法学研讨会),日本评论社,1986年版,第8页;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575页以下。
参见原野翘著《行政权限的不行使与行政救济》,载杉村敏正编《行政救济法2》,有斐阁,1991年版,第208页以下。
参见原田尚彦著《行政责任与国民的权利》,弘文堂,1979年版,第48页以下。
关于裁量权收缩论或者裁量权零收缩论,参见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05页-第206页;第724页。
关于行政案件和解的法律与制度,参见杨建顺著《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4页以下。
参见原野翘著《第二次临调与现代行政法学》,载《法律时报》第55卷第7号;原野翘著《现代法与现代行政法学的课题》,载《法律时报》第56卷第1号。另外,可参见《官厅与官僚》(别册法学研讨会增刊),日本评论社,1983年版,第82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