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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理论问题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理论问题



——概念、部门和渊源

朱景文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渊源
【全文】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


  

  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提出,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一项政治使命,现在这一任务已经完成。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就为从理论上深入研究我国法律体系奠定了现实的立法基础。作为一项科学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涵是什么,其内在结构如何,它是如何划分的,这种划分的根据是什么,这一体系的形成和世界其他国家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其中中国的特色在哪里,是我国法律体系今后向着更高的目标发展所应该弄清楚的问题。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不同的法律部门,从而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整体。[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法的内在结构,而它们的外在表现形式则是由有权创制法的不同国家机关所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研究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一方面要研究其内在结构,即法律部门的划分,另一方面要研究其外在表现形式,即法律渊源。前者是法律体系的横向的划分,后者是纵向的划分。在我们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法律部门组成时,就是指我国法的内在结构;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组成时,则是指我国法的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即法律渊源。在法学研究中,通常说的法律体系,主要指的是一个国家法的内在结构,法律部门的构成;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体系不属于法的内在结构、部门划分问题,而属于法的表现形式,即法律渊源,虽然它们也是一个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显然是既包括法的内在结构又包括其外在表现形式法的渊源在内的有机的统一体。虽然,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和外在表现形式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是不应该把它们混淆。法律体系并不就是规范性文件体系,规范性文件体系按照某种标准的的排列并不等于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之间既存在着差别,又存在着内在的统一性。一方面,由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它们必然分成不同的相对独立的部分,在法律调整中发挥着相对独立的作用。因此,法律体系可以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如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又可以分成不同的子部门或法律制度,如民法可以分为婚姻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子部门,物权法又可以分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法律制度[2],这样一个国家的法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制度到法律部门到法律体系的不同层次上都可以做出不同的结构划分。另一方面,法律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又存在着内在统一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性表现在,第一,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指导思想统一,虽然不同的法律部门由于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调整方法不同,但是它们赖以产生和服务的社会关系又具有统一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它们共同的指导思想。第二,普遍性较大的法律规范在普遍性较小的法律规范中得到具体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但宪法不是法律大全,不能代替其他法律。宪法规定社会经济制度和国家政治制度等的根本原则。这些原则需要其他一般的法律加以落实,有的甚至是宪法本身明文规定要求制定相应的法律。在许多法律中,法律的原则性规范需要在具体性规范中得到落实。第三,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横向的协调、协作关系,遵守、适用或违反一些法律规范,会引起另一些法律规范发生作用,在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之间,在调整性法律规范(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和保护性法律规范(规定法律制裁的规范)之间,在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之间这种联系尤为明显。第四,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纵向的等级从属关系,下级的规范不得与上级的规范相冲突,属于同一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之间层次分明、位阶有序,上下左右相互衔接,紧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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