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空间上,世界各个国家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社会制度、历史传统和思维方式的不同并不一样,比如大陆法系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受到罗马法传统和理性主义的影响,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刑法,而私法则包括民法和商法,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则是混合法或社会法,包括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环境法、经济法等。而在普通法系,由于受到普通法传统和经验主义的影响,法律部门的划分远远没有大陆法系那样系统化,法律部门主要划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而且划分标准与大陆法系大不相同,衡平法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如果普通法的救济能够达到公正,不得使用衡平法的救济手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法律部门、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它不同于任何其他法律体系的地方恰恰在于它产生并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因此,在构建法律体系的时候,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从我国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的国情出发,必须牢记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相反,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恰恰由于中国基本国情与外国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拿外国的、西方的法律体系做标准来衡量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外国有的法律我们不一定就要制定,外国没有的法律,我们不一定就不需要制定。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确实与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有相似之处,但这只是形式,就其内容而言我国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所反映和服务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即使同一类法律,由于基本国情不同,差别也会很大。比如,虽然监督对于任何社会都具有普遍意义,但监督法在实行两党制、多党制和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国家其内容和目的不同。显然不能用西方的监督法来衡量中国相关法律是否完善。又如,如何处理司法机关和权力机关的关系在任何国家都具有普遍性,但是这类法律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其内容和目的也不同。显然不能用西方有关司法机关组织的法律来衡量中国的有关法律是否完善。
当然,不照搬外国的法律,并不等于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国外的法律采取闭关自守的态度。实际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过程中,经济全球化一直是我国法律变革的一个重要推动力,在制定和修改我国相关法律的过程中,吸收借鉴了许多国际和国外法制发展的先进经验。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的国家,缺乏民主法治传统,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许多需要改革的地方,需要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学习的地方。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外开放、与时俱进,不固步自封、抱缺守拙,恰恰是改革开放的中国的一大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鲜明特点。另一方面,不要妄自菲薄,中国的法律传统中有许多我们值得自豪的地方,如中国人的大局观,统筹协调的治理术,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观念,注重人际关系和谐、注重调解的传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执政理念,即使在当代也具有重要意义,它们对我国法律体系的运作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实际上正是这些中国的传统和观念造就了当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包括法律发展不同于西方的比较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奠定了立法基础。但是规范性文件体系并不等于法律体系,它们只是法律体系的外在表现形式。一个规范性文件中经常包括属于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而一个法律规范的不同部分也经常出现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就是要从现行有效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按照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找到它们的内在的逻辑联系,即我国法的内在结构。根据上述原则,我国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