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部门包括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宪法相关法[5]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民商法部门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关系。关于民法和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尽相同,我国学术界也有不同意见。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部门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关系,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依法作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行政法部门包括特别行政法和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又称部门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治安、民政、国家安全、统计、邮政、海关、人事、军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行政法。一般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程序,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产生、职权和职责等等,是横跨各个行政法领域、规范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包括行政组织法(中央和地方各类行政机构的组织法)、行政运作法(各类行政行为,包括许可、处罚、制裁、监察等)和行政救济法(行政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经济法部门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经济法就其核心公共经济管理法而言,可以分为综合职能管理法和行业管理法两个部分。综合职能管理法包括宏观调控的各个领域,预算法,审计法,统计法,价格法,反垄断法,银行法,反洗钱法,税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会计法等。行业管理法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工业、交通、贸易、对外贸易、邮政等各个产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