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转换权事项
转换股是指在公司发行数种股份的场合,股东可以通过转换权的形式,将其所持的股份转换为另一种股份;反之,则是非转换股。这种转换股进退自如的优点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尤其是有利于喜欢回避投资风险、又愿意分享更多利润的投资者。
5。偿还权事项
公司发行偿还股后,在法定事实发生时,偿还股股东可以请求公司返还股款。依进行偿还的选择权归属可以分为强制偿还、任意偿还。强制偿还股,偿还与否的选择权归公司所有,与股东的意志无关,但公司必须依章程规定的时间、条件、价格、方法。任意偿还股的偿还选择权也属于公司,但公司可以在任意时间,通过买入、交换、或依赠与取得任意数量的股份来消除。普通股原则上是非偿还股,优先股多设计为偿还股。公司的利润作为偿还的资金来源,因此,偿还股在偿还时,只是减少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并不减少公司的资本。 [33] WriteZhu(33);href=“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7390#m33” name=33>[33]
公司可以将上述的特别股权利事项中的数种进行组合发行,配合公司的普通股,创制符合自己公司实际需求的种类股融资体系。
(三)种类股东股东权利保护
我国公司法在规定种类股时,应明确列举组成种类股的特别股股权内容事项,至于公司具体种类股的设置,则由该公司的章程进行规定,从而确保公司经营灵活性,给予公司更大选择空间。公司章程必须就本公司设置的种类股的股权内容和发行事项,进行明确记载和公示。
公司法应当规定种类股的面额不能超过普通股,即种类股的面值总额不能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1/2,以在客观上保障种类股东的权益。公司法还应当规定利润分配准备金、偿还准备金制度,以保障种类股股东的累积利益分配请求权和偿还权实现。
公司法应当规定无表决权的种类股的表决权恢复制度。比如公司拖欠种类股中的累积优先股股利达到一定时间时,该优先股的表决权恢复,且该权利保持到公司清偿所有拖欠股利为止。
为了保护种类股股东的合法权利,公司法还应当规定种类股股东大会制度,详细规定各种类股股东大会的组成、召集程序、时间、表决事项和表决要件,并列举应明确纳入种类股股东大会表决范围的事项,一般说来,凡涉及以下内容的事项,需要种类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增加或减少该种类股份的数量;改变某一种类股票的名称、权利、优惠或限制;将某类股票换成同类的不同数量的股票;设置一种权利或优惠优先于、高于或在实质上等于该一类的股票;取消、影响该类股票的分配股利、取得剩余财产的权利;公司合并时,该种类股作为存续公司的股份而存续,或者因合并而转换成存续公司、新设公司、其他公司的股份。
【作者简介】
任尔昕,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韩灵丽:《论类别股东制度的建立》,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1期。
郭富青:《股份公司设置特别股的法律透视》,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5期。
我国长期存在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种类股。非流通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中限制或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部分,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普通法人股、公司内部股。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区分标准并不是以股权内容作为标准,它们在取得成本、风险、股东权利保护方面依股东身份而存在差别对待,这是在证券制度建立初期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制度性缺陷,随着我国股权改革的逐步推进,必将退出历史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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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引,第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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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 Paul. Davies, 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6th edition),Sweet and Maxwell, 1997, pp. 1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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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引,第185页陆明贵:《探讨金融危机后优先股在我国发展的前景》,载《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9年第7期。
前引,第241页。
参见布井千博:《论日本法中的公司种类股与风险金融》,载《应对金融危机的金融法机制:机遇与挑战—清华大学21世纪商法论坛2009年会论文集》。
See Robet Hamilton, The law of the corporation (4th edition) , West Group,1996 , p. 374
前引,第2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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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引,第199页。
前引,第187页。
罗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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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 Jeffrey Gordon, Ties that Bond: Dual Class Common Stock and the Problem of Shareholder Choice, 76 Calif. L. Rev. 3,4(1988).
前引,第3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