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功能效果和本国适应性是公司法现代化的基本出发点。在公司已经成为商业经济重要因素的今天,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能够健全完善公司制度,促进商业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国家之间的竞争根基在于经济实力的对比,如何提升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如何促进本国公司的快速发展,必然成为各国立法者的关注重点。 [20] WriteZhu(20); href=“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7390#m20” name=20>[20]笔者认为,我国的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司制度和证券制度的创新性、健全性、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以及促进公司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制度完善。我国的公司法面对多变国内市场和残酷的国际竞争,已经表现出制度供给不足,公司的种类股制度正是提升我国公司法竞争力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我国公司法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建立种类股制度是我国公司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求与选择
1。建立种类股制度,是满足金融投资工具创新的要求
公司是一种生产组织形式,也是资本积聚的工具,公司制度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成长。 [21] WriteZhu(21); href=“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7390#m21” name=21>[21]我国金融投资工具的多元化发展严重不足,金融市场上金融工具品种单一,股票市场只有普通股可供选择,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普通股的交易投机性强,投资者更关心股价的波动抑扬,而不是公司股息分红。同时,作为重要的金融工具,普通股在享受公司潜在高额收益的同时,也相应承担着潜在的巨大风险。设置种类股,为投资者提供多种股权结构,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完善,有助于改变我国资本市场的投机性大、股价动荡的现象,因为种类股中的优先股可以设计成固定收益的证券,提供稳定的股息分红。 [22] WriteZhu(‘22’); href=“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7390#m22” name=22>[22]同时,种类股的设计可以吸引不同投资需求的投资主体,为倾向于取得优先股稳定收益的投资主体提供制度供给,从而降低普通股市场的投机压力,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繁荣。
2。建立种类股制度,有利于改善公司融资质量,拓宽融资渠道
我国的融资渠道过于单一,使得企业融资面临困境,尤其是中小公司的融资困难更为突出。传统意义上的普通股股权融资,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增加和负债率降低,同时,普通股投资的风险过高,无法保障投资收益,很大一部分投资者不愿意以普通股方式投资。而在债权融资中,基于对贷款风险的衡量,银行更愿意与大公司签订借贷协议,多数中小公司没有大量的不动产可供抵押,通过向银行贷款进行融资显得非常困难同时,由于条件的严格限制,公司一般也很难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在这种情况下,种类股灵活多样的设计能够为公司融资提供多种选择,公司可以设计包括公司利润分配优先权、转换权、表决权等权能不同的不同种类的股份,以消除或减轻投资风险,吸引投资。例如,种类股中的优先股,一方面能够提高公司的资本额度,另一方面也不会影响原有普通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因为优先股股东通常无表决权或表决权受到限制,表决权仍集中在普通股股东手中,投资主体与融资主体可以实现共赢。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危机中,种类股为美国急需融资的公司提供了良好的渠道,如巴菲特旗下的伯克希尔公司和美国高盛集团达成一项融资协议,收购了高盛集团50亿美元的优先股,大大缓解了高盛集团的融资压力。
3。种类股可以作为风险金融的工具,促进创业企业的发展
风险金融是指风险企业融资的活动。 [24] WriteZhu(24); href=“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7390#m24”name=24>[24]创业企业是典型的风险企业,和成熟的企业相比,创业企业的前景虽然被看好,但是企业本身具有很大风险,收益不稳定。创业企业本身急需融资,而我国现有的私募投资基金等风险投资者对于创业企业也有强烈的投资欲望,种类股制度设计正好可以作为有效的风险金融的法律工具,同时满足创业企业和私募投资基金的双重需求:创业企业可以设置公司利润分配优先、剩余财产分配优先的种类股吸引风险投资者;创业企业还可以设置一类附带拒绝权的种类股,在董事选任、企业并购或股利分派等关键事项上,必须经过该种类股股东大会的决议;创业企业的种类股还可以附带可转换权,公司运行良好进行上市时,风险投资者可将其转化为普通股,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