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学界有关实质
刑法观与形式
刑法观之争,肇始于张明楷教授与陈兴良教授。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周详博士考察:明确主张或者支持实质解释论的主要是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当前的实质论旗帜下的学者主要有刘艳红教授、王政勋教授、李立众博士、吴学斌博士等人,周详博士自称也在其中。[②]而明确主张形式解释论的主要是以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少数学者。[③]
周详博士认为,纵观张明楷教授的学术历程,可以发现,张教授的学术观点始终有一个最基本的主线,那就是积极探索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建立中国特色的犯罪论体系,而“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承载的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本质主义、实质主义的内容。即使将“社会危害性”的内涵用“法益”具体化,也是根据时代发展而对社会危害性的内涵所进行的适应性转换。早在1987年,张明楷教授在《类推的几个问题》一文里主张类推制度可以扩大到主体的类推上;在1991年出版的《犯罪论原理》里已经提出了实质解释的观点;2000年出版的《法益初论》一书里提倡用“法益”概念对“社会危害性”概念予以具体化、规范化的思路;2002年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界限》一文里提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不适用于法律有疑问的情况,应该通过一般解释原则来消除法律疑问,不能一概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在2002年出版的《
刑法的基本立场》一书里明确提倡“实质解释论”,并进行了最为系统完整的阐述。后来的实质解释论者基本上未能够超越本书里所提及的立论思路和基本论据。
与此对应,陈兴良教授在中国刑法学界率先尝试系统梳理“形式与实质”之间的关系,其大作《社会危害性:一个反思性检讨》(发表于《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这是一篇檄文,其激愤之情溢于言表。像南昌起义那样,本文打响了口诛笔伐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第一枪。该文发表以后,虽然获得一些正面呼应,但是阻力不小。陈兴良教授认为,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仅仅是一种学术性话语,更是刑法学中的政治话语、意识形态话语。并且,经过数十年宣传,社会危害性理论根深蒂固,要想根除十分困难,与它做斗争是一场持久战。6年间战争之艰苦,可能有些出乎陈兴良教授的想象。于是在时隔6年之后,又第二次“围剿”社会危害性理论,发表了《社会危害性理论:进一步的批判性清理》(《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3年又过去了,战事依然吃紧,抵抗依然顽强,不得不再度陈词发表《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刑法学的反思性检讨》(《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一文。
至此,张明楷教授与陈兴良教授的实质
刑法观与形式
刑法观之争雏成[④]。
张明楷教授提倡实质
刑法观并且主张实质的
刑法解释,但是,张明楷教授没有系统地展开论述为什么?以及,他论述的角度中缺乏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开放特征、
刑法中空白刑法规范的广泛存在之事实、以及
刑法目的等多角度展开。似乎可以说,在陈兴良教授力倡形式
刑法观之后,除了邓子滨研究员《中国实质
刑法观批判》之外,是缺乏有力的推进者的。而自从张明楷教授提出实质
刑法观之后,刘艳红教授应该算是最为有力的推进者(王政勋教授从语言学角度加以推进,吴学斌博士以《
刑法适用方法的基本准则——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研究》为突破口从
刑法方法论角度加以推进,预示着刑法学界对
刑法方法论的研究从“坐而论道”到“起而躬行”。)邓子滨研究员指出,纵观刘艳红教授近些年来的学术足迹,可以发现,她不仅仅是‘实质
刑法观’的命名者,还是积极推进者,而且,她采用了多路推进(兵分多路)的进攻策略。从
刑法方法论到实质解释论,从开放的犯罪构成到空白刑法规范,从
刑法目的到犯罪论的实质化,其论证角度在不断转换。[⑤]事实上,刘艳红教授的推进不仅仅是停留于论理的层面,类似于“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前罪范围”的实质解释等论文,都是形而下层面的具体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