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
王竹
【摘要】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伦理基础是分配正义而不是公平。比较法上有“整理衡量说”、“整体衡量与单独衡量相结合说”、“连带责任再分配说”和“按份责任再分配说”四种不同的处理方案。我国侵权法上的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应该按照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进行类型化。受害人过错不影响因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影响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适用。受害人过错不影响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适用,但对补充责任形态中补充责任的成立和范围有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受害人过错;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分配正义;受偿不能风险
【全文】
我国民法学界对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研究已经日渐成熟,但长期以来属于分别研究的对象,学说上缺乏对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问题的系统研究,这导致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案件的纠纷解决存在理论上的困境。这种分别研究的思维方式的成因主要是大陆法系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被认为是侵权责任构成制度中的一种抗辩事由,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则是侵权行为形态或者特殊侵权行为制度研究的对象,在体系上缺乏作为共同研究的理论框架。本文将尝试性的将这两种法律制度纳入同一理论框架,探讨我国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为解决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理论参考。
一、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伦理基础:公平抑或分配正义?
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以加害人侵权责任的构成为前提,而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基础是矫正正义的实现。我国侵权法上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较为发达,包括按份责任形态、连带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和补充责任形态四种,后三种非按份责任形态的共同特点是通过增加赔偿义务人一方的责任财产总额将受偿不能的风险分配给了加害人一方;相应的,按份责任形态是将受偿不能的风险分配给了受害人一方。因此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的选择实质是受偿不能风险的分配问题。[1]
对于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案件处理,大陆法系侵权法与现代美国侵权法采用了不同的理论框架。大陆法系的受采用“两步思维”,先在假设受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形下计算数个加害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然后再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进行整体减轻。这种做法的伦理基础是在矫正正义的基础上,将受害人过错纳入公平问题考虑,认为如果让加害人继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将有失公平。而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编》用统一的比较有责性理论来处理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最终责任份额分担。这种做法的伦理基础是在矫正正义的基础上,通过分配正义的实现来确保责任的承担与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比较有责性相吻合。可见,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伦理基础存在是“公平”还是“分配正义”的选择,这恰恰是欧美现代侵权法受害人过错制度不同定位的原因所在,其分歧产生也是两大法系受害人过错制度的发展历程不同所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