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正所谓“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如果不从实践中充分挖掘阻碍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并加以解决的话,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效用就永远发挥不了极致。我们认为,要解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这个根本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制度问题,其次要解决的是人的问题。如果能在制度不断优化的情况下,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让其发挥主观能动性,那么人民陪审员制度也许会有一个质的飞跃。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和退出机制。
在“精英化”陪审员与“挂名”陪审员普遍盛行的情况下,优化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引入退出机制似乎迫在眉睫。在选任制度上,我们提倡去精英化、去挂名化、走实在化路线,让渴望并且能够真正全身心投入审判工作的人成为人民陪审员。放弃对学历的要求,放宽推荐方式,只要身体健康,没有违法记录,热爱审判工作并且能保障审判时间即可,也不必非要单位推荐,可以自我推荐。建议设置选任考试制度,考试合格后,即可录取。审判员是需要人大任命的,助理审判员行使审判员职能,但并不需要人大任命,法院自己任命即可。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员职能,这里的“审判员”我们认为跟助理审判员可以等同,即法院也可以直接任命人民陪审员,不需要经过人大同意,这样一来可大大减少选任环节,让人民能更容易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从而加强人民陪审员的人民性与民主性。
退出机制的引入,对整个选任体系的完善起了很好的填补作用,为克服“挂名”陪审员作出努力。首先我们必须严格制定考核制度。我们认为可以从这几个指标来考核人民陪审员一是陪审率,包括陪审时间、陪审案件数量;二是案件参与程度,是否切实参与了庭审活动,这里包括参与庭审调查、参与案件评议;三是庭审作风,是否符合法官庭审标准。我们严格参照以上三方面进行考核,凡考核优秀的,评为本院优秀陪审员并推荐参与全市优秀陪审员及文明市民的选拔;不合格的,则退出陪审员队伍,从其他参与人民陪审员考试的人中递补。
(二)制定审判人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遵守的统一准则,强化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庭审是被动的,包括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庭审时间、地点等,都是法院决定好之后,再通知人民陪审员,而法院的具体案件审理工作又有临时性、不确定性、即时性等特点。这样导致人民陪审员不定时地会接到法院的通知让其参加庭审。参照上述某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具体做法,确定一个人民陪审员每逢固定日期到法庭参见庭审,无论该固定日期是否安排了开庭。法院的审判员也在固定日期到法庭开庭,这样庭审就会如期进行。如果没有开庭,审判员就与人民陪审员协商下次开庭案件及开庭日期,或者是让人民陪审员熟悉、了解下次陪审案件。剩余时间还可以与审判员一起评议之前开庭案件,并完善签字等相关手续。更进一步的话,完全可以与书记员一起从事事务性工作,包括发送副本、填写传票、整理卷宗等。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制定一个双方都能适应的规则,包括固定的开庭时间、地点等,然后审判员、书记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遵守,无特定事由不轻易变更。时间一长,就会形成一个良好的习惯。一方面审判员不会担心开庭之日人民陪审员无法到庭,另一方面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都可以提前安排好自己的工作,让庭审顺利进行。遵守共同准则,少些随意,多些配合,扭转人民陪审员尴尬参与陪审的局面,让人民陪审员少些被动,多些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