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回顾与展望
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法院的适用为视角
翁贞;王慧群
【摘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通过人民陪审,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保证公正和效率。然而,窥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法院的适用,我们看到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初衷与现实需求相背离、人民陪审员待遇保障制度欠缺,人民陪审员的发展出现了困难。据此,为迎接新的一轮陪审员选任工作,最高院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但似乎也不能完全解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艰难处境。本文在深刻剖析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瓶颈时,提出从优化制度、解决人的问题这两方面入手帮助该制度发挥其最大的社会价值。
【关键词】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
【全文】
引言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已走过五个春秋,回顾这五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所经历的风风雨雨,在饱受外界争议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各方的努力下仍不断摸索前行,虽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但其取得的成绩是不容忽视的,不但为第二轮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开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源泉,更为进一步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清除了屏障,让我们能更真切地观察到实践中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真实需求,为我们第二轮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结合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先后颁布了《
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
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法政〔2010〕11号,以下简称《答复》)两份文件,弥补了实践中的空白与不足之处,但我们认为仍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本文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法院的适用为视角,就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具的《规定》与《批复》不足之处,探讨商榷该制度所遇到的难言之隐,以求能为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献上绵薄之力,不对之处,请予批评指证。
一、回顾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所取得的成绩。
第一轮人民陪审员产生于2005年,产生的依据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从此,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人民民主在司法权中的体现被正式引入司法制度中。
《决定》的第
一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这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整个审判过程的合法权力,不仅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也对法律适用进行评价。这种制度的引入,是对民主法治的一种全新尝试,不仅有利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更促进了司法和谐。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国当时在人民网视频访谈中答网友问中说道:“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一种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对于促进我们国家的司法公正,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保证公正和效率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当前建设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此。我们是非常赞同的。回顾第一轮人民陪审员在实践中所取得的成绩,我们认为可以分别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