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就人民陪审员来说,加入审判不仅丰富了人生阅历,扩大了知识面,更体现了人生价值,为社会和谐作出了贡献。“法院所处理的纠纷真可谓海纳百川,每次庭审我都在感叹为什么每个人都不能往后退一步呢,要知道退一步海阔天空,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和谐,我也总把我的这种思想向我周边的人传递,并且希望通过我的一些审判经历为他们处理纠纷提供一些帮助。”这是基层法院一位普通的人民陪审员给我们传递的心声,这也从侧面体现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调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上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遭遇“滑铁卢”?
人民陪审员制度自诞生以来,一直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在“去”与“留”之间一直分歧不断。近一两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有所下滑,有的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重视与关注度日益下降,用得极少,有的甚至完全不用。这跟我们当初的设计完全背离,导致制度的反对声音似乎愈演愈烈。以某基层法院为例,就存在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两极化态势,少部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较高。而大部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较少,或者是基本没有参与。究其原因,有主观方面,也有客观方面。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初衷与现实需求相背离。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是作为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所谓民主政治,是凭借公共权力,和平地管理冲突,建立秩序,并实现平等、自由、人民主权等价值理念的方式和过程,是奉行多数人统治的一种政治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初衷就在于借鉴外国的陪审团制度或参审制度,从人民群众中吸收个别人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工作,让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并作为加大普法力度的一种手段。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无疑应该是民主性的,是应该保障公民对司法的参与性,并缓解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压力,促进公正司法。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和意义。但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产生方式上看,无疑又是非民主的,从而产生了“精英化”陪审员与“挂名”陪审员。精英化陪审员是指在选任制度的设立条件上对陪审员的学历已经有所限定,即“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实际上意味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不是完全向普通公民开放的,因为一般的普通公民并不当然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再加上对人民陪审员素质的要求,使得人民陪审员的选举范围小之又小。让“精英化”人民陪审员来实现立法者和司法者对民主司法的良好期望,更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难以发挥其民主司法的功能价值。在人民陪审员的生产方式上,要经过单位“推荐”、本人“申请”、上级“审查”、院长“提出”以及人大“任命”五个环节,人民陪审员不再像人大代表一样选举产生,而更像是行政程序“筛选”的结果。这种“高标准、严要求”下选出来的人民陪审员很难保障更广泛的公民参与审判,反而会在复杂的步骤和程序中丧失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价值。挂名陪审员是指其有着人民陪审员的称号,但应种种原因从未参与陪审。这主要也是因为有些单位在人民陪审员的推荐上走过场、随便应付敷衍,使得根本无暇顾及审判工作的人成了人民陪审员,自然人民陪审员的称号形同虚设。即便是发现了人民陪审员的不称职,目前好像也没有什么严格的退出机制可以制约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似乎更应走向去精英化、去挂名化,走实在化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