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整体来说,这个制度的优越性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民主法治社会的构建,进一步推动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我国在
宪法中明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充分保障人民的参政、议政等权利,必须为人民提供一些行之有效的途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体制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代表,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主渗透司法的重要体现,为人民提供了参与司法审判的最为直接有效的途径,弘扬了司法民主。
二是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如果说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那么法院则是公平正义的看门人,司法廉洁则是开启这扇大门通向公平正义的钥匙。司法廉洁是法官秉公执法的必备前提,没有这个基本条件作为前提,那么所做出来的裁判一定是不公正的。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就是要让司法审判接受阳光的照耀,通过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审理,对判决结果形成的充分参与,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增强人民群众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同时对一些违法违纪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有效遏制了司法腐败产生的源动力。
其次,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也体现了强大的价值功能:
(一)就法院来说,以基层法院为例,制度带给其两大惊喜:一是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长期以来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二是增强了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基层法院的合议庭一般为3人,只有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才会启动,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行使审判权时,就意味着必定将代替除审判长之外的其中一位法官,而被代替的那位法官则可以腾出时间审理其他的案件。但毕竟人民陪审员制度适用范围的设计理念为——慎用,即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中发挥其最大的功效,所以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
《决定》对此作了严格限制,且就算放宽适用范围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就如同一个人口渴吃冰激凌,只能降温不能解渴。如果说我们不能完全寄希望于该制度能根本化解法院的基本矛盾,那么该制度在增强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上所发挥的作用却着实不凡。人民陪审员相对于法官来说,亲民性是他们的天然优势,他们是法官,但在某种程度上又独立于法官。法官总给人高高在上,威严神圣的感觉,这让当事人在心理上自然与其疏远,但人民陪审员对当事人而言好像并不是纯正的法官,则更愿意与其接触、交流,这对法院的调解工作来说无疑是增砖添瓦。这是其一,在判后答疑上,人民陪审员的劝服能力也大于法官,有时候法官容易追求法律效果,而忽略了社会效果,人民陪审员虽然不如法官在法律适用上的专业,但他从情理上对当事人进行疏导解释,更为重要的是他以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观念向当事人传达了一种信念——法律是看得见的公正。就当事人来说,人民陪审员加入审判,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其对陪审案件的监督可以消除当事人一些不必要的怀疑与担心。这些对法律权威、法院公信的怀疑与担心,我们把它称之为“司法不信任感危机”,这当然也是因为法院系统中的一些个别极少数同志伤害了司法公信力,为此我们也付出了惨痛的教训。引入人民陪审员,如同第三方加入机制,由第三方来制衡法官与当事人,为实现公平正义共同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