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陪审员的时间无法得到保障。上面提到的某法院选任的45名人民陪审员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高校、国企工作的有23人,占整个人民陪审员人数的50%。该部分从事不同工作的人民陪审员一天到晚忙于本职工作,无法保证开庭时准时参加。按照审判流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案件立案后就要作出开庭排期(简易转普通的案件转普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且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一并送达给当事人。由于人民陪审员不是专职人员,审案仅是一种“兼职”活动而已,他们到时能否按时出庭,基本上都是处在不确定的状态,所以在安排合议庭成员时,使立案法官举棋难下,左右为难。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本职工作与开庭时间发生冲突的现象经常发生,有时开庭时间到了,人民陪审员由于业务工作忙而无法分身,使庭审工作陷入被动局面,有时不得不改期或临时作出决定,让其他审判员参加合议庭,这样不仅浪费时间,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成本,影响了办案效率和法院的公信度,同时由于合议庭成员的改动,“半路杀出个程咬金”,很容易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使法院的公正与效率在当事人的心目中大打折扣。
2、人民陪审员的经费无法得到保障。由于基层法院经费都由对应财政拨付,近年来,财政经费比较困难,基层法院的办案经费十分紧缺,业务费用尚且难以正常支付,何况“预算外”的人民陪审员经费更是无法落实。人民陪审员所参加开庭的交通费、电话费、伙食费等基本费用根本无法报销,使工资待遇本来就不算高的人民陪审员不仅为法院 “白干活”,还要自己支付相关费用,使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受到了挫伤,甚至已经产生了抵触情绪。
3、人民陪审员在本职单位晋升的机会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目前,由于各行各业的人事管理制度都比较严格,政绩要求也很高,根本不允许本单位人员另谋职业,因此,一些单位对法院动用人民陪审员持不乐意态度。有的认为人民陪审员是本身就是我们单位的人,就要服从单位的管理。有的甚至认为这是“亏本生意”,“无利可图”,所以就出现了法院要动用人民陪审员还要考虑人民陪审员本职单位的人员状况和“领导习惯”。为此,人民陪审员为避免“旷工”或“不出勤”之嫌,只好放弃庭审。虽然人民陪审制度对此作了相关规定,但具体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不得不为自己的前途着想,而“忍痛割爱”放弃出庭。
4、人民陪审员陪审时办公条件无法得到保障。因为人民陪审员工作大部分都是临时的、不确定的,参与案件的审理的时候,一般也没有固定办公场所、没有统一工作制服和工作证件。2010年6月湖南永州枪杀法官、广西梧州硫酸泼法官等一系列突发事件发生以后,法官已经成为司法队伍中的“高危行业”群体。为了更好地保障法院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全国各法院均加强了安保检查措施。这同时也让人民陪审员感到为难:每次进出法院都要办理登记手续,浪费时间不说,更重要的是法院把陪审工作当做 “体制外”的工作而“另眼相看”。